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壹般在任期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壹次。
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的其他人員,由主任會議提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第三條述職工作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是述職工作的辦事機構,承擔述職工作的具體事項。
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第四條述職內容:
(壹)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辦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勤勉誠信;
(六)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述職的其他內容。第五條述職評議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註重實效、依法辦事的原則。第六條述職人員分為述職人員和述職人員。
述職工作每年組織壹次,每次確定六至九次述職,其中二至三次述職。
主任會議根據每次確定的同等數量的述職人提出述職建議名單,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決定述職人和述職人。
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對擬述職名單中的人選進行投票贊成或反對,也可以參考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述職評議對象。
述職人和被述職人按照贊成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述職人員名單確定後,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與述職人員談話。第七條述職人員應當做到:
(壹)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準備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二)根據述職內容的要求,寫出任職以來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積極可行的改進措施;
(三)匯報時應聽取班子其他成員、幹部和群眾的意見;
(四)報告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天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
(壹)結合評審內容,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表意見;
(三)參加視察、審議和評議工作,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檢查組,對被評議人員所在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進行檢查,並寫出檢查報告。
檢查組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組成。
檢查組可以采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查閱材料、聽取上級領導和有關單位意見等方式了解被檢查者的情況。第十條被述職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介紹情況,支持檢查組的工作。第十壹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述職報告、視察報告和其他意見的基礎上。第十二條常委會述職會議的程序:
(壹)在常務委員會述職會議上進行述職;
(二)檢查組向常委會述職會議提交檢查報告;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被評議人的述職報告。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接受審查人員的意見;
(五)各組推選代表參加常委會述職會議;
(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評議人員的述職進行表決。第十三條述職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班子成員應到會聽取評議或意見。
述職人員應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或者評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回答或者申辯。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常務委員會述職會議。第十四條述職表決分為稱職和不稱職兩個等級。
接受述職的評議人員合格票數不足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的,責令其辭職或者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