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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和公民)),應當遵守《獻血法》和本辦法。

本省軍人獻血的組織動員按照軍隊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全省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以下簡稱適齡公民)依照《獻血法》和本辦法自願參加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和高校學生帶頭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出表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制定年度獻血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統壹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組織和動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獻血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獻血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獻血計劃的實施;

(二)負責血站采供血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獻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4)預防和控制通過血液傳播的疾病。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六條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血站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血站工作創造條件。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對獻血進行公益性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教育。第二章獻血管理第八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縣、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工作計劃,動員和組織本轄區內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本轄區內的適齡公民獻血。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包括農民工)參加獻血,保證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第十條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需要大量用血時,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單位組織公民獻血。第十壹條有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可以由所在單位組織獻血,也可以憑居民身份證直接到血站進行獻血登記,其獻血量計入所在單位完成的年度獻血計劃數。

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獻血,也可以憑居民身份證直接到血站進行獻血登記,其獻血量計入所轄年度完成的獻血計劃數。第十二條血站應當設置布局合理的采血點或者流動采血車,為獻血者提供衛生便利條件,保障獻血者安全。

血站技術人員必須通過輸血業務知識和技術考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方可上崗。第十三條公民獻血前應當如實填寫健康詢問表,血站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進行免費健康咨詢和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采集其血液。第十四條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五條公民獻血後,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單位完成年度獻血計劃後,出具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計劃證明。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假雇傭他人獻血。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買賣、出借或者冒用完成獻血計劃證明或者無償獻血證明。第十七條血站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檢測標準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給醫療機構。第三章用血管理第十八條實行公民個人儲血、家庭互助、單位互助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用血制度。

獻血的公民有優先用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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