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韓國“N宅”事件引發的國際輿論已經廣泛關註。而且促使很多國家關註類似的“性侵活動”。但回到細節,更多關註的是“肇事者”(罪犯)。從某種意義上說,絕大多數性侵的“肇事者”,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組織者中可能有女性),都應該是“成年男性”(也有成年女性,但這是極個別的情況)。
所以當壹個12歲的孩子出現在n室的負責人名單上時,我很驚訝,其實這和壹個12歲的孩子被殺壹樣難以理解。但當事實真相大白時,總有壹種巨大的悲哀。十二歲的孩子被認為是幼稚的。但在沈重的現實中,壹個12歲的孩子可能會成為十惡不赦的罪犯。
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人們普遍認為他們受到了社會(家庭、學校、社區等)的虐待。),所以他們總是采取“雙重標準”。壹方面,《觸法少年》真的很惡心;壹方面,它認為“少年犯”也是事件的受害者。所以在具體處罰尺度的發布上,會陷入壹個合理的糾結。
在最後的結論中,給予“觸法兒童”仁慈的社會意義在於“救贖”和“拯救”,即壹種珍愛生命的方式,給予他們重生的機會。但對於“受害者”(受害者家屬)來說,原諒任何傷害過他們的人,會讓他們看起來更加怨恨。
所以,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也是“保護壞人”的爭論,幾乎在每壹次《未成年人接觸法》的事件中都會展開。因為並不總是清楚以贖罪或懲罰為代價哪個更有效。所以這背後的隱患值得我們深思。
面對“未成年人違法”事件,需要明確的是,“未成年人”是真的不懂法,還是懂法卻依然犯罪。在這件事上,不能總是“他(她)是個孩子”。因為,在壹些“少年法”事件中,確實有壹些“少年”知道“年輕人”可以逃脫懲罰。
這時候,如果“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知道“未成年犯”是雞賊,自然不能接受。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則是牢不可破的,它會陷入合理的困境。事實上,近年來,中國“觸碰未成年人”事件引發廣泛爭議。
但總體來說,並沒有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壹個棘手的問題。世界上似乎有很多對青少年犯罪的“寬恕”。這個時候,除了個別案例,真的會帶來很多影響。所以很多時候,關於這個案子的討論很多,但是很難改變。
尼爾·波茲曼在《童年的逝去》壹書中,主要從心理學、社會學和語義學的角度強調了童年的逝去。當然,這主要是從媒體影響力的角度。然而,回到犯罪學,尼爾·波茲曼的方法似乎值得壹看,如果它同樣適用的話。
從某種意義上說,目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是有區別的,年齡還是界限。這種區別有其局限性,但目前來看,可能沒有更好的選擇。因為年齡是可以量化的,而認知年齡,正如尼爾·波茲曼所強調的,是存在的,但很難量化。
所以有“少年老齡化”和“成年巨嬰”。但是,量化只能是壹種評價性的、道德性的存在。但是,這也“透露出壹點”,“他(她)可能是個孩子”本身就是壹個很大的疏漏。但是法學理論是為大多數人設計的,所以客觀存在的漏洞只能放在那裏。因為屏蔽它也會傷害無辜的人。
要知道,極端犯罪是小概率事件,涉及青少年的極端犯罪是小概率事件中的小概率事件。所以,無論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嚴懲”還是“救贖”,對整個社會都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然而,在“懲罰”和“救贖”之間的選擇,可能更多與人生觀有關,而非道德。
從“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的角度來看,對肇事者的懲罰是最好的良藥。不管她(她)是大人還是小孩。其實從國內的《未成年人接觸法》事件來看,這種呼籲還是很強烈的。雖然法律可能不同意。但是,對“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的仇恨並沒有改變。
在不可逆損害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很多時候,物質上的補償只能帶來日後的心安,而傷害帶來的仇恨,有時候是壹輩子都無法消解的。2.畢竟人是各種情緒的混合體,很多時候都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緒,這就使得人性更加難以理解。
所以,唯壹可以理解的是,“贖”壹個“少年犯”是有意義的,但“贖”壹個“少年犯”是昂貴的。在這裏,作為救贖,社會性可能更重要。所以社會投資的成本是巨大的,因為它的功能不是寬恕邪惡,而是召喚邪惡。
因為,在具體的人生觀中,默認了個人成長是循序漸進的。其實現實生活中也是如此。但是說到犯罪,我總覺得有點不好意思。每壹天,我都少了壹分無辜,多了壹分愧疚。但是,可能沒有比這些界限更好的辦法了。
所以,有時候,正義的存在只是壹種相對的存在,本質上是壹種平衡的存在。即使是“12歲的房間操作員”,他未來能否得救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是,就人生而言,只要有壹線希望,總有青春。這是迄今為止人類發展的最大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