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行政處罰法有哪些規定?《河南省行政處罰法執法條例》主要規定如下: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遵循職權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權責統壹的原則。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執法的依據、權限、程序、結果和監督方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權標準,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種類和適用範圍,並向社會公開。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樹立服務理念,完善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實行服務型行政執法。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權限,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和執法評議,嚴格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拒絕和阻礙。第十壹條行政執法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嚴禁收取罰款和罰沒收入直接或變相與部門利益掛鉤。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或者私分罰沒財物。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第二章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第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布。省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條件,並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將受委托的行政執法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以及受委托事項,對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五條根據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依法設立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經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組織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聯合執法。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與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協助: (壹)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二)通過自行調查不能獲得所需信息的;(三)所需文件、資料和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四)可以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無法提供協助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事項需要行政執法機關內設多個機構辦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確定壹個機構統壹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並送達行政執法決定。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行政執法機關受理並告知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意見統壹辦理,或者組織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聯合集中辦理。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應當依法協商解決;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解決;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行政執法資格: (壹)在職的;(二)年滿十八周歲並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不得申請行政執法資格。第二十壹條申請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執法。禁止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統壹制作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證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行政執法程序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執法機關依職權或者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申請人書寫確有困難或者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當場如實記錄,申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申請回避;本人未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申請回避: (壹)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行政執法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情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檢查或者核實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收集證據。行政執法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記錄和審查,並采納其合理意見。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作出加重處罰的決定。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聽證的;(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三)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執法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第二十八條壹般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審核,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應當進行專家論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範圍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執法實際確定並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二)事實和證據;(三)申請依據;(四)決定的內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時間;(六)救濟的方式和期限;(七)行政執法機關的印章和決定日期;(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三十條行政執法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行政執法決定附條件生效或者有生效期限的,應當載明生效條件或者生效期限。第三十壹條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或者所附決定書上註明收到日期,由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或者附具的決定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無法直接送達的,送達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執法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財產損失。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使用的行政執法文書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規範。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檔案,對已經辦結的行政執法事項的相關材料進行編目、裝訂、歸檔。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有明確時限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記錄和保存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性;(二)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四)實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六)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分離的管理制度;(七)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和證件;(八)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九)對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十)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應當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或者抽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年度考評。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或者案卷制作不規範的,應當責令改正。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員及其聘請的行政執法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並有權當場制止行政執法違法行為。被監督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如實提供情況,予以配合。《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制作。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並制作詢問筆錄;(三)組織現場調查、檢查,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取樣等。;(四)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和檢驗;(五)組織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六)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監督檢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處理情況;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處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或者糾正。第五章責任追究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三)未實行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四)行政執法責任制未落實的;(五)未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分離管理制度的;(六)下達或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的;(七)損壞、挪用、截留、侵占、沒收財物的;(八)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九)不執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和決定的;(十)未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的;(十壹)未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十二)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十三)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或者不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執行情況的;(十四)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根據情節輕重,或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調查、檢查或者核實時,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二)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執法過程中的不文明行為;(五)超越權限或者濫用職權的;(六)打擊報復投訴人、控告人、舉報人的;(七)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八)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壹)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決定;(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理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決定,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處理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決定;(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行政執法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暫扣或者收繳其《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二)利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謀取私利的;(三)塗改、轉借《河南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綜上所述,河南省政府要想讓當地的行政執法秩序更加規範,不被公民抵制,必須讓處罰等行為更有法律依據作為其權威支撐,尤其是那些違法的公民不會輕易接受處罰決定,只要有法律依據和程序,就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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