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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管理辦法正式版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檢驗檢測機構認可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或者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評價許可。

資質包括檢驗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

第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壹)為司法機關的裁決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策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三)為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提供證據資料和結果;

(四)用於社會經濟活動、公益活動的數據和成果證明;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的資格。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提供有證據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國家檢驗檢測機構的認可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認可工作的統壹管理、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可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CNC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規範、評價標準、資質證書和標誌樣式,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檢驗檢測機構認可應當遵循統壹規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資格和程序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請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有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並有效運行確保檢驗檢測活動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完整性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技術規範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壹)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CNCA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簡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範和評價標準》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價。技術評審包括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技術審查時間不計算在資格審查期內,資格審查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技術審查時間。除非因申請人整改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四)資質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審查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長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資質認證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行申報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壹)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化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檢驗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

(三)資質檢驗檢測項目被取消的;

(四)檢驗標準或者檢驗方法發生變化的;

(五)依法需要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化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資質證書的內容包括:發證機關和獲證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有效期、證書編號和資質標誌。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標誌由英文縮寫CMA of ChinaInspection和LaboraryMantorYaproval組成的圖案和資質認證證書編號組成。樣式如下:

第十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後,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審查程序,縮短技術審查時間。

第三章技術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資質主管部門根據技術評價的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價。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審機構在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並確定評審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與技術審查。

第十七條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的基本規範和評審標準開展技術評審活動,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和評價小組應當對其技術評價活動和結論的真實性和符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判定為不合格。

在技術評審中,評審組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資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評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部門應當對技術審查活動進行監督,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證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技術評價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價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壹條專業技術評審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格認定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警告、暫停或取消其辦理技術評審活動的決定:

(壹)未按照《資質認定和評審標準基本規範》規定的要求和時間進行技術評審的;

(二)在同壹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咨詢和技術評價的;

(三)與被評價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價可能影響公正,不回避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被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虛假或不真實的技術審查結論。

第四章檢驗檢測機構職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於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所涉及的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幹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真實、客觀和準確。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評審和完善管理體系,確保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滿足資質要求和要求,並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內,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時,應當標明檢驗檢測依據,並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範和評價標準的語言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滿足資質評定準則中規定的能力要求。未經授權的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報告。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標誌;不得偽造、塗改、冒用或出租資質證書和標誌;不得使用無效、被撤銷或註銷的資質證書和標誌。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證明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並標明合格標誌。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資質評定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檢驗的,其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僅證明樣品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檢測的原始記錄和報告存檔,確保其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應至少保存6年。

第三十壹條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證評價標準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證並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並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註分包情況。

特定的分包檢驗和試驗項目應事先獲得委托方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對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制定和落實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CNCA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對省級資質認可部門的資質認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資質認證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向CNCA報送年度資質工作、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及其他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查處結果報省級資質認證部門。涉及CNCA或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申報或上報。

第三十四條資質認證部門應當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監督檢查、投訴舉報等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可部門的要求,參與由其組織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確保其持續符合資質認可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與政府有關部門、國際組織和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比對。

第三十六條資質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獲得資質認證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並標明資質認證情況。

CNCA將建立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查詢平臺,方便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可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持續滿足資質認可條件和要求、遵守職業規範、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發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執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我聲明,並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資質主管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發現問題的,應當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註銷資質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對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評價機構或資質認定部門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向社會發布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在0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以654.38+0,000元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檢驗數據和結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檢驗檢測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保存原始記錄和報表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和評標標準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資質認證部門的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統計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或者自行申報的內容不實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並處3萬元罰款:

(壹)基礎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滿足資質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證明數據和成果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擅自向社會出具數據和結果證明的;

(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果不準確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有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五)檢驗報告由未經授權的簽字人出具。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帶有證明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

第四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部門應當吊銷其資質證書:

(壹)未經檢驗或者篡改數據、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整改期間擅自向外界發布檢驗數據和結果,或者逾期不改正,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認可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吊銷資質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七條從事資質認定、監督和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資質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0+65438年8月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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