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跨統籌地區就業前,由參保單位或人員攜帶到轉移地辦理終止醫療保險手續;
2.轉移地應出具異地投保證明並辦理轉移手續;
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後,憑規定資料到社保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
4.轉入機構受理申請後,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機構聯系,生成並出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5.轉出經辦機構應在收到聯絡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人終止參保和個人賬戶金額轉移手續;
6.轉入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入手續。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範圍如下:
1,職工醫保系統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移地已暫停。按規定在轉移地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應當辦理轉移接續;
2.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內的轉移和銜接。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戶口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參保人員原則上在當年轉入轉入地時,可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壹年度居民醫保後申請轉移接續。
3.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系統轉移接續。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跨統籌地區流動,參保人已暫停轉出地。按規定在轉入地參加居民醫保的,可以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移地已暫停。按規定在轉移地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申請跨省醫療保險轉移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證明: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復印件及原件;
2.戶口本:戶口本復印件和原件;
3.社保卡:原省醫保卡復印件及原件(如有);
4.就業或居住證明:就業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工作單位居住證明;
5.轉移證明:原省級醫療保險機構出具的轉移證明,證明妳已在原省份註銷了醫療保險;
6.轉移申請表:目標省份的醫保機構可能會要求您填寫轉移申請表,並提供相關個人信息;
7.其他相關材料:根據目標省醫保機構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個人照片、健康檢查報告等。
綜上,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跨地區流動,不得重復參保和享受待遇,並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醫保的職工可以由單位申請,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可以由個人申請。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應當統壹規範,跨省運行。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應當統壹規範,跨省運行。國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跨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省和跨省跨地區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六條
參保人或用人單位提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可通過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險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醫保信息平臺)直接提交,也可通過線下方式在轉入地或轉出地經辦機構窗口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在申請轉移和連接之前,應制定統壹的驗證規則。申請時,應核實轉入地和轉出地是否符合轉移接續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轉移接續申請,並及時告知申請人理由;如果符合條件,就錄取。
轉出地的核查規則主要是是否已暫停參保,轉入地的核查規則主要是是否按規定參加了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核查規則中涉及的事項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和壹站式聯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