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建立邪教組織,或者在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恢復或者建立其他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哄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欺騙會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利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50人以上的邪教組織;
(九)集資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金錢為載體宣傳邪教,數量在500個(件)以上的;
(十壹)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量化標準之壹的:
1。1000份以上的傳單、噴繪、圖片、標語和報紙;
2。250多種書刊;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50多種;
4。250多個標誌和標記;
5。光盤、u盤、存儲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多種;
6。有五十多個條幅或橫幅。
(十二)利用通信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200幅以上,電子圖書、期刊、音像制品50件以上,或者電子文檔500萬字以上、電子音像制品250分鐘以上;
2。編輯和分發信息,打1000多個電話;
3。利用在線人數1000人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成員、關註者等賬號1000人以上的通信群、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該邪教信息實際上已被點擊和查看了5000多次。
(十三)其他嚴重情節。
第三條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具有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
(二)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的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四條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未成年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項至第七項的規定,社會危害較小的;
(二)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壹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輕微的。
第五條。持有、攜帶或者在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抓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標準的,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壹)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既遂罪處理;
(二)非本人制作、未傳播的邪教宣傳品,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傳播過程中查獲的非行為人制作的邪教宣傳品,以犯罪未遂論;
(4)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的,但有壹部分已經傳播的,以犯罪既遂論。對於未擴散的,量刑時可酌情考慮。
第六條多次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通過通信信息網絡宣傳邪教的,數量或者金額累計計算。
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傳播、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按照本解釋規定的不同量化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第七條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制造、傳播迷信邪說,誘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或者誘騙患者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誘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傷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八條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與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
(三)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眾鬧事,公然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邪教組織被取締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後,仍聚眾鬧事,公然進行邪教活動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
(六)向未成年人傳播邪教的;
(七)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中宣揚邪教的。
第九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是,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被誘騙或者脅迫加入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壹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並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停止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按照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標準構成是什麽?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涉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3.主要元素。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因素。主觀上講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教堂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活動客觀上妨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活動致人重傷、死亡罪。
綜上所述,是邊肖對傳播邪教獲刑數年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