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夫妻財產依法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第1062條至第1065條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並以列舉、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法律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壹般應平分同壹財產,必要時也可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夫妻壹般應平等分享同壹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 * *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返還彩禮。(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歸壹方所有,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按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補償另壹方。(5)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無收入的,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折價。(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但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的,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7)因婚姻主張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可以作為贈與處理。(八)夫妻共有的不宜分別使用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分割同壹財產的權利和償還同壹債務的義務上是平等的。(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即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註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婦女給予適當照顧。(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因壹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應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當然,也要保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夫妻分割財產時,應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真實合法。當壹方願意放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5)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分割夫妻財產時,要註意財產的使用價值,使其在分割後充分發揮效力。(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不得分割家庭財產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得分割違法所得。根據以上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分割不能申請法律援助,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有充分理由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需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法律服務費的。城鎮家庭成員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收入來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 *為了維持* * *之間的關系,約定不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4條* * * *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且*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 * *某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人應當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