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在費爾巴哈的基礎上,深入探討了異化的社會根源。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提出:“宗教批判的根據是人創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創造了人。也就是說,宗教是沒有獲得自我或者重新失去自我的人的自我意識和自我感覺。然而,人不是生活在世界之外的抽象存在。人是人的世界、國家、社會。這個國家這個社會產生了宗教,壹種顛倒的世界意識,因為他們就是顛倒的世界。宗教是世界的壹般理論,是它包羅萬象的輪廓,是它通俗形式的邏輯,是它唯心論的榮譽,是它的狂熱,是它的道德約束,是它的莊嚴補充,是它的安慰和防禦的壹般基礎。宗教是人性在幻想中的實現,因為人性沒有真正的現實。所以,反對宗教的鬥爭,間接就是反對宗教安慰的世界的鬥爭。”
馬克思認為,宗教是現實世界苦難的反映,宗教中的苦難是現實世界苦難的扭曲反應。批判宗教,最徹底的方式就是徹底推翻顛倒的社會關系和異化人性的社會制度。壹旦顛倒的現實世界被推翻,宗教幻想的王國也將崩潰。
在此基礎上,馬克思對當時處於封建復辟狀態的德意誌各邦的政治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他提出,正如15世紀的宗教改革起源於僧侶的頭腦壹樣,德國當前的政治改革也應該起源於哲學家的頭腦。哲學的主要任務是批判和揭露,以喚醒德國的政治革命,但“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只有通過革命鬥爭而不是哲學辯論,才能推動德國政治的演變。在革命力量上,馬克思註意到了當時剛剛走上政治舞臺的無產階級的作用,提出德國解放的實際可能性在於“被完全鎖鏈束縛的階級”——無產階級。因為“它本身表明了人類的徹底喪失,因而只有通過人類的徹底恢復,我們才能恢復我們自己。”這種社會解體的結果,作為壹個特殊的階層,就是無產階級。"
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論
在《德意誌意識形態》第壹章《費爾巴哈》中,我們不難看出馬克思強調了以下幾點:歸根到底,人的本質不僅是宗教性質的抽象的東西,而且是壹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主觀實踐是必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為人的主動思維可以通過實踐作用於客觀;用哲學改變世界,必須把人的感性活動理解為人的實踐活動,並在現實社會生活中考慮——“新唯物主義的立足點是人類社會或社會化的人。”壹句話,馬克思毫不留情地批判,是因為他認為包括費爾巴哈、黑格爾在內的大多數哲學家不斷發明新的詞語來解釋世界,而不是做出妥協,只是在思想上兜圈子,也就是說,他們只是想改變自己關於世界的觀念,而不能改變世界本身。大部分哲學家都沒有觸及從思想的天堂到現實生活的衰落——也就是哲學在現實中的實現,然後哲學的消滅,這就使得哲學的作用大部分時間停留在思考上,沒有切入現實,所以它沒有物質力量。但在歷史進程中,“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只能被物質力量消滅”(《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這是馬克思觀點中的關鍵點。馬克思認為,由於人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與所處的環境聯系在壹起的,所以他們有足夠的動力去改變環境,而哲學作為壹種理論,“壹旦被群眾所掌握,就會成為壹種物質力量”;而費爾巴哈等哲學家,壹談到人就陷入了唯心主義,把人周圍的世界抽象化、抽離化,苦難成了不常見的現象,成了少數人的例外,與社會現實無關。因此,費爾巴哈等人從根本上忽視了“在現實中實現哲學”,或者認為“哲學可以在不摧毀哲學本身的情況下變成現實”。簡而言之,他們忽略了主觀實踐這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所以馬克思處於其中。可以說,馬克思之所以激烈地批判費爾巴哈等人,是因為他認為他們的觀點的缺陷是德國目前最致命的缺陷,因為“徹底的革命只能是徹底的需要的革命,而這些徹底的需要的產生似乎既沒有任何前提,也沒有必要的基礎”(毫無疑問,要產生“徹底的需要”,人必須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密切相關)。這個缺陷導致“(法國和英國)問題正在解決的地方;(德國)在這裏提出了矛盾”,“德國並沒有和現代國家同時爬上解放的階梯,甚至理論上已經超越的階梯,但在實踐中並沒有達到”,“(德國)只是以抽象的思維活動伴隨著現代國家的發展,而沒有參與這種發展的實際鬥爭”。換句話說,德國的實踐和精神不僅相互脫節,而且實踐水平也遠低於英法等國。德國落在了後面。馬克思當然不會認為是某些哲學家導致了德國這種畸形的意識形態,但他認為他們至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極大地影響了德國的意識形態。他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導言中大聲疾呼:“我們應該像德國制度那樣開火!壹定要火!.....與德國政治現實的鬥爭就是與現代國家的過去的鬥爭,過去的回聲仍然壓制著這些國家...德國人的解放解放了人民...除非消滅無產階級,否則哲學不可能成為現實;無產階級不能自我毀滅,除非它把哲學變成現實。”
同樣,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和《費爾巴哈》的導言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對宗教進行了徹底的批判。因為他認為,既然宗教是這個現實的、不合理的、“顛倒的”世界的產物,是為它和它的“通論”服務的情感系統,那麽批判宗教的預期目標就是批判“顛倒的世界”本身以及造成宗教的社會矛盾。雖然馬克思和費爾巴哈在“人創造了宗教”這壹基本點上是壹致的,但馬克思顯然認為這不足以阻止費爾巴哈的觀點受到批判。因為費爾巴哈雖然把宗教歸結為人性,但他對人性的處理是抽象的、孤立的,他是遮蔽的,所以看不到最根本的現實問題——宗教的產生是由於歷史進程,宗教所表達的苦難既是現實苦難的表現,也是壹種抗議和安慰。歸根結底,宗教的出現是由於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而不是由於個體的偶然。宗教作為“顛倒”世界的壹般理論,絕對不是壹個人產生的。它來源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社會關系。費爾巴哈的另壹個世界的真理消失了,但並不意味著這個世界的真理成立了,因為他的精神與實踐脫節了,也因為沒有與實踐相結合,他的觀點缺乏更多的現實意義,根本不可能切入現實,從而對現實做出壹些改變。馬克思認為,消滅宗教最根本的原因和最大的意義在於,壹個不需要宗教麻醉的世界才是真正合理的、幸福的。因此,宗教批判不僅要使人們擺脫對自身處境的幻想,而且要使人們真正作為理性的人來思考和行動,這樣宗教批判才能真正實現其最大的意義——改變使人抗議的現實,確立自己需要的現實,“伸手摘真花”。在《費爾巴哈和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反復強調了這壹點。他希望德國不要止步於思考,而要走出實踐,努力探索思想更大更現實的效用。
《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的法律思想在這部寫於1843年7、8月間的巨著未完成手稿中,馬克思不僅用唯物主義批判地改造了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法哲學本體論,提出了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和法律的著名論斷,還批判地改造了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法律辯證法。在矛盾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把握特殊對象的特殊邏輯”的唯物主義法律辯證法觀,進而在法律本體論和法律方法論上突破了黑格爾,為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奠定了理論基礎。馬克思世界觀的轉變是從批判黑格爾法哲學開始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是馬克思從唯心主義法律觀向唯物主義法律觀轉變的重要標誌。
從唯心主義到唯物主義的轉變
(1)批判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法律觀,明確提出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結論。黑格爾完全顛倒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把國家的上層建築視為整個人類社會的基礎,而把社會的經濟關系視為衍生物。在他看來,不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和法律,而是國家和法律決定市民社會。馬克思批判了黑格爾顛倒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唯心主義觀點,指出決定市民社會的不是國家及其“觀念”,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其實家庭和市民社會才是國家的前提,才是真正的積極分子;而投機思維把這壹切都顛倒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頁)國家是作為家庭和市民社會的壹員而產生的,離開了家庭的“自然基礎”和市民社會的“人為基礎”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真正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存在方式。這樣,馬克思就顛倒了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法的“主體”與法的“客體”的關系,確定了從市民社會到國家與法的唯物主義法哲學。在此基礎上,馬克思進壹步闡釋了財產關系與法律的內在聯系。他認為法律和國家的全部內容是財產,並揭示了法律和財產的本質關系:法律是財產關系的外在表現,財產關系是法律的真正內容。在馬克思看來,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是占有,占有是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法律賦予實際占有的是社會的規定,所以實際占有才具有法定占有和私有財產的性質。他進壹步分析了“長子繼承制”的法律問題,批判了黑格爾關於國家、法律和私有財產關系的唯心主義觀點。這樣,馬克思通過對黑格爾唯心主義法律觀的批判,澄清了法學研究領域中壹個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即法律的客觀性和本質問題。他不再停留在“私人利益決定法”的命題上,而是把握了“市民社會決定法”的深刻精神,從而揭示了財產關系對國家和法律的決定作用。當然,此時的馬克思並沒有將市民社會與物質生產直接聯系起來,沒有將私有財產視為生產資料的具體所有權,也沒有理解現存生產關系與其法律術語“財產關系”的聯系和區別。因此,“市民社會決定法”這壹命題還沒有獲得新的意義。但是,馬克思關於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和法律的思想仍然具有深刻的理論價值。因為馬克思把握了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從根本上揭開了壹切政治和法律現象的奧秘,奠定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基礎。
(2)提出了個人與國家的關系,這是法哲學領域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並把解決這種關系作為消除國家與個人之間異化的重要理論基礎。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現代啟蒙運動的進步精神,強調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人的權利。特別是他批判地吸收了盧梭的思想,改造了黑格爾關於國家與個人相統壹的命題,首次提出了從現實的人類活動中把握人的本質的思想。這是他的市民社會決定國家形式與法律關系思想的必然和邏輯發展,也是唯物主義原理在論述人性問題上的具體體現。他指出:人的普遍的、客觀的特性“不是人的胡須、血液和抽象的身體的性質,而是人的社會特性,國家的職能只是人的社會特性的存在和活動的方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0頁)馬克思從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出發,強調人的“社會特性”要以“現實的人”及其活動為基礎來揭示,進而與黑格爾擡高國家、貶低個人的觀點相反,重視個人權利問題,突出個人在個人與國家關系中的能動的、獨立的作用。
(3)揭露和批判封建專制,提出“民主是君主制的真理”的觀點。馬克思反對黑格爾從國家權力的統壹出發,推崇君主制。他指出,黑格爾試圖將君主描述為“神人”和“絕對理念”的真實化身,認為君主是“人格化的主權”,體現了國家意識,從而將近代歐洲憲政君主的所有屬性都變成了絕對的意誌自我調節。馬克思通過對普魯士專制國家的揭露和批判,闡述了黑格爾關於封建王權是自我調節的最後決定性環節的學說,這無疑是主張“任性就是王權”,“王權就是任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頁)。馬克思還從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出發,將人民主權和主權主權視為兩個完全對立的主權概念,批判了黑格爾擡高主權主權主權、貶低人民主權的觀點。他指出:“主權概念本身不能有雙重存在,更不用說是壹種與它本身對立的存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9頁),它要麽是君主的主權,要麽是人民的主權;人民的主權不是來源於國王的主權,而是國王的主權建立在人民的主權之上。在此基礎上,馬克思闡述了民主是相對於君主制而言的實行人民主權的政治形式。他指出,民主的任何壹個環節都沒有超越自身的意義,每壹個環節都是全體人民的現實環節;不是國家制度創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創造了國家制度,所以民主是作為國家制度特殊形式的社會化的人;在民主制度下,沒有人為的法律,但法律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在帝制國家,法律不是為人而存在的,而是為人而存在的,人是法律規定的存在。馬克思說:“民主是猜謎語的所有形式的國家制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頁)“民主是君主制的真理,但君主制不是民主的真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頁)可見,馬克思把民主看作是解決個人與國家關系的完美政治形式。
(4)提出解決立法權與國體、立法權與行政權沖突的唯壹途徑是人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思想。針對西方法律發展史和黑格爾關於立法權與國家制度關系的種種混亂觀念,馬克思明確提出了解決二者關系的原則。他指出,國體與立法權的矛盾只是國體本身的自我矛盾,是國體觀念上的矛盾。他認為國家制度是政治階級和公民階級鬥爭的產物。“國家制度只是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之間的協調,因此它必須是兩種本質上不同的力量之間的契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頁)從這壹思想出發,馬克思反對黑格爾認為立法權可以改變國家制度的觀點,指出“立法權不創造法律,而只是揭示和表達法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6頁);只有人民才有權決定國家制度,“所以我們必須使人民這個國家制度的實際體現者成為國家制度的原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頁)國家制度如果不真正表達人民的意誌,就會成為有名無實的東西。在此基礎上,馬克思進壹步提出了通過革命改變國家制度的思想。他說:“誠然,在許多國家,制度變遷的方式總是新的要求逐漸出現,舊的東西瓦解等。,但要建立壹個新的國家體系,它總要經歷壹場真正的革命。”(《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頁)至於如何解決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沖突,馬克思認為關鍵是建立壹個新的國家,在這個國家中,人民以直接民主的形式直接管理社會事務,使人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真正的國家應該是“人民的國家”。
(5)闡述唯物主義壹元論的法律認識論和法律辯證法。馬克思不僅批判了黑格爾唯心主義的國家觀,而且揭露了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方法論。他精辟地分析了黑格爾理論“絆倒”的原因在於他對思維與存在關系的唯心主義理解,導致了國家、法律與市民社會關系的顛倒。“他不是從對象發展出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抽象邏輯領域裏我行我素、我行我素的思維方式制造出自己的對象。黑格爾想做的不是發展壹個現成的具體的政治制度概念,而是使政治制度與抽象的觀念發生關系,使政治制度成為概念發展鏈條中的壹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9頁)馬克思進壹步指出,黑格爾把法哲學變成了應用邏輯,即他用唯心主義的方法來處理社會和政治問題。他說:“在這裏,註意力的中心不是法哲學,而是邏輯學。哲學在這裏的工作不是使思維體現在政治規定中,而是使現存的政治規定消失,成為抽象的思想。這裏有哲學意義的不是邏輯本身,而是邏輯本身。我們不是用邏輯來論證國家,而是用國家來論證邏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3頁)因此,整個法哲學只是邏輯學的補充。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地理學解釋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必然導致二元論。通過對黑格爾法哲學的唯心主義二元論的批判分析和對國家與市民社會關系的分析,馬克思明確指出,只有從現實存在出發分析市民社會本身的發展和規律,才能獲得對法律的真正理解。在分析批判中,馬克思肯定了黑格爾《法律辯證法》的正確性,指出:“黑格爾的深刻恰恰在於他從各處各種規定的對立出發,並強調這種對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2頁),即矛盾的思想。馬克思在唯物主義的基礎上改造和發展了它,並用它來把握特殊對象的特殊邏輯。同時,馬克思還指出了黑格爾調和對立鬥爭的傾向,即用所謂的“中介”、“中介物”、“等級要素”來調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沖突。他說:“與其說是中介的存在,不如說是矛盾的存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2頁)馬克思把現實的對立物分為本質相同的對立物和本質不同的對立物兩大類,強調對立物鬥爭在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