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市(行署)、縣(市、區)、自治縣、鄉(鎮)、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第五條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支付。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裏列支,不足部分由鄉(鎮)財政補貼。第二章選舉工作組織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換屆選舉領導小組,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時,村設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由5至9人的單數組成,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小組選舉產生的嚴生,1人當選主持工作。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換屆選舉的具體實施方案;
(三)宣布選舉日期;
(四)審查選民資格,登記和公布選民名單;
(五)依法組織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選舉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計票人等工作人員;
(七)組織投票,宣布選舉結果;
(八)報告村民委員會選舉情況;
(九)辦理換屆選舉中的其他事項。第三章選民登記第九條年滿65周歲的村民,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選舉委員會進行登記;在非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在非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前提是由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選民資格證明和非戶籍所在地證明。
對於沒有在居住地登記的村裏有特殊需要的人,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他們沒有被限制連續居住超過65,438+0年。
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在選民名單之列。第十條選民年齡的計算時間為選舉日。選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選民年滿18周歲尚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為準。第十壹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前公布。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作出說明或者調整;距離選舉日不足3日的,應當在選舉日之前作出說明或者調整。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身體健康,具有壹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科學文化知識,辦事公道,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3年內不得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每壹個村民提名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的候選人過多時,應當進行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村民委員會主席、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名額應比應選名額多壹倍以上;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人數應超過應選人數的壹半。第十五條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正式候選人,並在選舉日的5日前按姓名筆劃張榜公布。第十六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後,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動終止,空缺的候選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另行選舉。第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通過各種公開形式向選民介紹候選人。
候選人應當發表競選演說,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第五章選舉程序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在選舉日的10日前張榜公布選舉時間和投票地點。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做好以下投票準備工作:
(壹)制定選舉工作計劃;
(2)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核實候選人數;
(四)制作投票箱、印制選票;
(五)布置中心會場,設立投票站和流動票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