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白山法令。[2002]22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描述: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因建設項目需要在集體所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和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
指導和監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審查城市房屋拆遷和拆遷單位的資質、培訓和考試。
核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人員,並頒發《拆遷崗位證書》;
(三)確定從事城市房屋拆遷的評估機構;
(四)受理拆遷申請,審查有關文件,審查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監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發出《停工通知書》,並出具《房屋拆遷通知書》;
(七)依法裁決拆遷糾紛;
(八)查處違法違規拆遷行為;
(九)受理和接待與房屋拆遷有關的來信來訪;
(十)負責組織實施拆遷驗收,建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管理拆遷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保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提議的執行機構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向房屋拆遷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拆遷單位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範圍不得超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用地範圍。
第七條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拆遷範圍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存款證明;
(六)產權調換房屋的室內裝修及其功能標準。
第八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範圍和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竣工時間。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的狀況(房屋的使用性質,
使用年限、產權、面積、樓層、朝向、位置、結構形式等。);各種補償和補貼費用的估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標準和
位置;臨時過渡方式和具體措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接到房屋拆遷申請後,應當
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因建設項目轉讓需要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證》,應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變更情況進行公告。
建設項目已經轉讓,但轉讓方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和義務尚未履行的,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第十壹條經審查拆遷手續完備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拆遷人在實施房屋拆遷時,應當支付給被拆遷人。
補償安置資金,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乘以上壹年度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金額,足額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拆遷;居民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打折。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人實施拆遷,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
就雙方權利義務、相關費用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簽訂委托拆遷協議。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
證》的同時,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和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日。
第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確定拆遷人。
搬遷範圍和實施拆遷期限。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也可以自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
證》的同時,向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發送《暫停通知書》,通知其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審批、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房屋租賃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變更、工商營業執照核發等相關事項。
項目。
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果確實需要延長暫停期,必須
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第十六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
向居民提供兩個以上具有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供居民選擇時;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作出選擇。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日內對被拆遷房屋作出評估結果。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壹評估機構,* * *同簽訂委托。
協議的,評估費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結果進行重新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次評價結果在省規定誤差範圍內的,執行原評價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有關規定的誤差範圍,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決。評估專家名單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選定評估機構、拆遷人、拆遷人
被拆遷人應當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兩次評估結果在省規定誤差範圍內的,執行拆遷人委托的評估結果。兩次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範圍,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約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被拆遷房屋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
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安置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差價結算標準、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進行審查,發現有明顯不公平或者損害壹方利益的,應當責成雙方修改;內容不完善的,應當責成雙方補充。
拆遷新建房屋應當優先拆遷;被拆遷人
可以根據搬遷時間的先後順序選擇樓層和樓號。出售房屋的購買人與被拆遷人同時選擇同壹幢樓號時,被拆遷人享有優先權。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前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
打印的模型文本;委托拆遷協議示範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壹印制。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雙方應當相互妥善保護。
押金,作為拆遷補償的證據,並由拆遷人在協議簽訂後5日內,將復印件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或公
房屋承租人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白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十九條拆遷與拆遷或者拆遷、拆遷與
公有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書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搬遷時。
逾期不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壹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或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
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壹交回,並到相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屬於公有住房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應收回房屋租賃證並註銷登記。
拆遷戶數量統計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租賃證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必須由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完成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
驗收拆遷情況;驗收合格後,出具房屋拆遷結束通知書,才能在規劃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第二十七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必須遵守有關法律。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
屆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的布局和設施設計不合理,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修改後的設計。
第二十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實物補償。
右交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房屋拆遷不得根據不同的建設項目,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
被拆遷地段用於建設同類商品房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壹條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當地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程度、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政府價格
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並公布壹次當地不同地點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三十三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用途進行認可。
套,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的建築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註的,以產權登記卡標註的建築面積和用途為準。
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有爭議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定。
第三十四條選擇產權調換的人有權要求拆遷。
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不小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被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面積由拆遷人提供。
與被拆遷房屋面積相等的部分,按被拆遷新建房屋實際銷售價格的5%享受優惠待遇;擴大面積,按實際銷售價格。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壹)產權或者使用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 * *有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但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必須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條出租房屋拆遷,由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
除租賃關系外,或者對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於單位直接管理的房屋或者自管公房。
可以,承租人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照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九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進行。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需要拆除公共設施及其管線的。
拆遷人負責恢復;無法恢復的,由拆遷人按恢復所需費用給予全部補償。
第四十壹條拆遷範圍內的公共樹木和綠地應當盡量拆除。
預訂;不能保留的,按照城市園林綠化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二條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
承租人按每戶500元的標準發給壹次性搬遷補助費;逾期不搬遷的,減收50%搬遷補助費。強制拆遷的,不予發放搬遷補助費;強制拆遷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不含期限)完成搬遷的,拆遷人按照每戶10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獎勵。過渡期間,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
,拆遷人應當自完成搬遷之日起,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
在過渡期內如遇冬季采暖期,該拆遷的拆遷
或者承租人按照每個采暖期每戶400元的標準支付采暖費補貼。
拆遷過渡期限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建設期限確定。
第四十三條拆遷房屋附屬物,應當給予補償;補償後的附屬物由物主自行拆除。
(壹)被拆除房屋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1.磚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0元;
2.磚木結構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元;
3.民用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
4.木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
5.磚砌圍墻高度超過1.5m的,每延伸壹米20元;
6.菜窖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
7.手搖井每眼100元。
(二)對各類樹木,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但征用除外。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樹木已按本條第(三)項規定進行補償,但下列情況除外:
1.各類果樹:每棵50元已達到結果年齡;
未達到結果年齡的,每株10元。
2.其他樹木:DBH 3-5厘米(不含5厘米),每株10元;
DBH 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個20元;
DBH 10-20cm(不含20cm)的每個30元;
DBH 20-30厘米(不含30厘米)的每個40元;
30厘米以上的DBH每個50元。
3.達不到本項第2項所列標準的樹木,按每株2元的標準給予補償,但拆除當年砍伐的苗木不予補償。
(三)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附著物、青苗和土地
各類樹木的補償,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應承擔電話和有線電視的搬遷費用;該標準應按付款票據的金額執行。第四十五條營業用電和電力生產用電線路被移動。
拆遷補償(需提供用電許可證、初裝正式發票等相關手續)按拆遷時供電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貼:
(壹)拆遷國有和集體房屋產權調換人員的工資補充。
助,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範圍內在職職工人數,根據過渡期限,按照規定給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營業利潤補貼按上壹年度稅務機關征收的所得稅計算的利潤總額的20%給予壹次性補貼。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
拆遷人自行搬遷的,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根據實際金額或者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予以支付。
(三)拆遷個體工商戶擁有合法產權證照的私有房屋,其
有的人自己經營產權交易所,過渡期內會按照從業人數給住戶壹筆生活補助;其標準,按當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保證條款得到執行。職工人數按房屋營業面積每10平方米1人確定。過渡期內未安置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原補貼標準按月發放。
(四)實行貨幣補償和租賃的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
營地從業人員和在無照房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生活補貼標準參照本條第(三)項規定執行,補貼期限為2個月。
(五)私營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利潤補貼,按上年繳納所得稅總額的30%予以壹次性補貼。
(六)對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產權
業主經營補貼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該路段標準租金的15%發放,補貼期限按過渡期計算;逾期繳納的,按原標準繼續繳納。
(七)對拆遷前已經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停止發放職工工資的國有和集體房屋拆遷,不再發放補貼。
(八)對拆遷前已經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和個體經營者,不發給職工生活補貼。
第四十七條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
給予適當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臨時建築的批準期限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批準的使用期限為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不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拆遷房屋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責任
責令停止拆除,給予警告,並處已拆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予以撤銷。
《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 %+ 3%的罰款;
(三)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查處房屋拆遷違法行為;
(四)濫用職權,非法幹預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所稱私營和個體工商戶是指持證人。
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和繳納各種稅款的合法經營者。
第五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只適用於。
白山市城市規劃區拆遷補償安置;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決。
解釋,由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6日起施行。市政府
1999年3月5日24號令發布的《白山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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