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管理機制,逐級簽訂責任書,將動物防疫納入績效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免疫、消毒、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計生、食品藥品、漁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貯存、運輸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實行動物疫病區域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動物防疫、動物防疫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病預警,並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條對嚴重危害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應當實施強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市(地、州,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
鄉級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計劃,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對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建立免疫檔案,添加畜禽標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者聘請動物防疫人員等方式,對個體散養動物實施強制免疫。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免疫密度和效果進行評估。評估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責令相關責任人補免。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動物疫情監測,不得拒絕和阻礙。第十五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承擔動物防疫責任,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第十六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進行規定的動物疫情檢測,並有完整的檢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