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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加快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下分別稱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專用公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事業的領導,把公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重點,統籌規劃,促進全社會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事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路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第五條公路工作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國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公路主管部門和行署負責建設、養護和管理。

縣道由縣(市)人民政府公路主管部門建設、養護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專用道路由專門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第六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第七條公路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後,應當無償劃撥;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遭受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償。

因公路建設和養護需要,在空地、荒山、河道、灘塗取土采石,須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漫天要價。第八條公路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綜合素質,遵守職業道德,秉公執法,按章辦事,廉潔奉公,積極熱情地為全社會服務。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律法規、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非法使用、侵占和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

有車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各種公路規費。第二章公路建設第九條公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並與其他交通規劃相協調。第十條省道發展規劃由省公路廳、省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交通部備案。

縣道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公路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經市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省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鄉道發展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公路部門編制,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行署)公路部門備案。

專用公路發展規劃由專用單位編制,經當地公路主管部門批準,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壹條公路建設和改建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國道、省道建設所需資金由國家補助、省重點建設基金、養路費和地方集資安排。

縣道建設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投入。貧困邊遠縣(市)縣道建設所需資金,由養路費適當補助。所需勞動力和運輸能力主要由國家規定的施工人員和車輛解決。

農村公路建設所需資金由地方自籌、部分農業稅附加和社會捐贈安排。

專用公路建設所需資金由專門部門或單位負責。第十二條各級公路建設資金,應積極采取貸款、債券或股票、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社會集資、個人投資等方式籌集;鼓勵利用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捐贈建設高速公路;也可以采取官辦幫扶、以工代賑等措施。第十三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利用貸款、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發行債券或股票、個人投資和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社會集資建設的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和輪渡碼頭,可以按照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第十四條根據公路發展規劃,需要為新建、改建、拓寬現有公路和增建公路設施預留土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實行招投標和質量監督制度,按照公路發展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及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竣工後,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條新建道路、管線、水利、電力、郵電等設施影響正常使用的,公路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第十七條新建、改建公路,應當采取措施維護交通,不得中斷交通。第十八條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文物、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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