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省黃金主管部門可以將省內部分黃金礦產的開采管理委托給省有關部門,並賦予其市(地)級黃金主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金礦產的保護、開采和產品收購的管理。
各級黃金、地礦、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海關、交通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嚴厲打擊亂采濫挖、破壞黃金礦產資源、牟取暴利和走私礦產黃金等違法行為。第二章開采管理第六條開采黃金礦產必須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采礦登記等有關手續,取得采礦權。
個人不得開采黃金礦產和選冶加工黃金。任何部門不得批準個體開采黃金礦產或者頒發個體采礦許可證。第七條全民所有制黃金礦山企業是黃金開采的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全民所有制黃金礦山企業的鞏固和發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全民所有制黃金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開采黃金礦產。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積極扶持,正確引導,加強對集體黃金礦山企業的管理,鼓勵集體黃金礦山企業在黃金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采黃金礦產。
個體戶和聯戶經當地黃金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組織成集體采金單位,並根據興辦集體采金企業的要求,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手續,依法開采黃金礦產。第九條黃金礦山企業之間因礦區範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按照依法劃定的礦區範圍處理。第十條黃金開采,采(剝)采並舉,掘進(剝)先行,貧富開采,綜合回收。采礦回收率、采礦貧化率和選冶回收率應達到主管部門按設計要求下達的考核指標,並保持礦量平衡。第十壹條開采黃金,應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第十二條開采黃金,應當節約土地。因開采黃金礦產對耕地、草地、林地造成破壞的,黃金礦山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平整、復墾,恢復植被。復墾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章產品管理第十三條黃金開采所得產品(以下簡稱礦金,包括砂金、半成品金和成品金)的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專業銀行、黃金管理機構或者黃金礦山企業(以下簡稱定點收購單位)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礦產黃金。第十四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開采所得的全部黃金交售給當地指定的收購單位。嚴禁私自隱藏、加工、出售、倒賣和走私礦產黃金。第十五條黃金礦山企業必須加強礦金管理,制定內部防範措施。關鍵崗位、關鍵部門、關鍵環節要有保衛人員嚴密監視。必要時,可以設立礦山公安機構。第十六條各級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專業銀行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收購網點,配備收購人員,有計劃地組織礦產黃金的收購。有條件的縣(區)人民銀行要定期深入重點產金區和邊遠地區進行收購巡回。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黃金主管部門和黃金礦山企業應當協助中國人民銀行收購礦產黃金。第十七條黃金主管部門黃金反走私隊伍應當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銀行、海關等部門加強礦產黃金反走私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礦產黃金管理的行為。第四章處罰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金和違法所得,並處開采的礦金和違法所得總值壹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的,由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資源損失的,按照損失的資源量賠償,並處損失資源價值壹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除罰款外,責令停產整頓,直至由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黃金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礦產黃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有關責任人員和企業負責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