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在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參加誌願服務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從事誌願服務活動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組織。第四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倡導和支持具備誌願服務條件的人積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規劃、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給予表彰。第二章誌願者第八條具備相應服務能力,自願從事誌願服務,遵守國家法律的人員,經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征得誌願服務組織同意,可以註冊成為誌願者。第九條誌願者可以在專門網站上註冊,或者經本人同意,由其誌願服務組織註冊為註冊誌願者。
註冊誌願者完成誌願服務的時間和表現作為表彰和需要時優先提供誌願服務的依據。第十條誌願者的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根據本人意願、時間、能力等條件,申請參加誌願服務活動,並接受與所參加的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三)請求誌願服務組織幫助協調解決誌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有困難時,可優先考慮誌願服務。第十壹條誌願者的義務:
(壹)遵守誌願服務法律法規、社會公德以及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制度;
(二)宣傳誌願服務精神;
(三)履行誌願服務承諾;
(四)不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誌願服務對象的隱私和商業秘密。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依法成立誌願聯合會或者協會。根據行業需要,可以成立誌願服務組織。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誌願服務站、誌願服務隊等多種形式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參與誌願服務的各類誌願服務站、誌願服務隊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成為誌願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的團體會員。第十四條誌願者聯合會或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誌願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誌願服務計劃,發布誌願服務信息;
(三)指導和協調團體成員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四)開展誌願服務法律政策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五)維護團員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其他誌願服務組織按照其宗旨和職責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四章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六條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可以在下列範圍內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壹)扶貧;
(二)扶老攜幼、助殘扶弱;
(三)應急救援、搶險救災;
(4)環境保護;
(5)社區服務;
(6)國際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
(七)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法律服務、文化、體育、經濟貿易活動;
(八)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建立應急誌願者快速動員機制,動員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成年誌願者快速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其誌願服務範圍和聯系方式。第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積極組織和推薦誌願者到需要和接受誌願服務的地方開展誌願服務活動,並為誌願者提供適當的誌願服務崗位。第十九條誌願者經所在誌願服務組織同意,可以主動聯系誌願服務崗位,參加誌願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