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壹條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的壹項重要舉措。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補貼,財政和高校承擔壹定風險進行補償,由銀行、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共同經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時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第三條國家助學貸款期限不超過借款人畢業後6年。當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時,貸款期限應予延長。
第四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得上浮,不計復利。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經辦銀行可給予適當優惠。提前歸還貸款的,經辦行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收取應付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100%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利息及罰息由本人全額支付。
第六條助學借款人每學年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貸款額度只能用於支付學費。
第七條我校每年借款學生人數的比例原則上在我校當年學生總數的20%以內確定,各層次學生的比例根據本科生和專科生的實際情況確定。同時以大三學生為主,比例向他們傾斜。本科壹年級學生貸款比例不低於各學院借款人的80%。
第八條我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研究生、專科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九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努力學習,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第十條我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程序按以下程序辦理:借款學生書面申請→年級輔導員老師審核→學院(系)審核→學生處(系)審核→貸款銀行審核。是否同意貸款由貸款銀行審查決定。
第十壹條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打入學校指定的賬戶。
第十二條借款學生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借款學生離校前應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學生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即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2)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起始時間為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次月1天(含1天)。借款人完成學業、退學、休學或被註銷的,從辦理相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起支付利息;
(3)借款學生必須在畢業24個月後開始償還貸款本金。還本付息的方式有很多種。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畢業後24個月內選擇從任意壹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
(4)借款人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向經辦銀行申請調整還款計劃,經辦銀行應予以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5)借款學生有條件時可提前還款,按實際使用年限計算利息,除應付利息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時,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學校確認後,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繼續按學生實行貼息;
(七)借款人未按與經辦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還款時,經辦行將對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學院(系)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應分擔相應的責任,做到職責明確,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學生事務處的職責:
1,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在全校範圍內開展助學貸款和還貸的宣傳動員工作,向借款學生宣傳解釋貸款和還貸的程序和方法;
2.協助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和還款手續;
3.借款學生畢業時,應組織借款學生制定還款計劃,並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到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方可辦理畢業手續;
4.學生處應積極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並負責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首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未就業的學生應提供家庭有效聯系地址;
5.拖欠貸款壹年以上且不主動聯系學校和經辦銀行的學生,應按期在校園網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就業單位和違約行為;
6.借款學生出現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應督促學生制定還款計劃,並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到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7.組織並監督學院開展多種形式的誠信教育,強化借款學生誠實守信、按時還款的信用理念。
(2)教務處的職責:
1.借款人出現休學、退學、出國、被學校開除、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教務處應及時書面通知學生處;
2.借款人畢業時,凡未制定還款計劃或未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的借款人,在接到學生處書面通知後,應扣留其畢業證和學位證。
(3)學院職責:
1,應積極配合學生處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開展助學貸款和還貸宣傳動員工作,向借款學生宣傳解釋借款和還貸的程序和方法;
2.各學院負責組織本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審核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借款合同訂立後,各學院(系)應以掛號信等有效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使其知曉助學貸款,督促和支持學生還款;
4、督促學生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5.及時記錄貸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及還款情況,加強貸款學生的貸後跟蹤管理,加強貸款學生的貸後管理,及時向學生處提供相關信息;
6.各學院要以借款學生為教育對象,每學期開設3次以上誠信教育課程;
7.學校將嚴格考察各學院總支書記、輔導員在管理學院國家助學貸款方面的表現,並將這壹方面作為相關工作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處(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