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金融、互聯網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對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特定類別的非機動車實施總量控制、禁行和限行管理措施。第五條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並遵守自律公約,指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從事非機動車銷售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第二章總則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同步規劃建設非機動車道。
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非機動車道建設占用或者支撐不足的,應當根據道路實際情況調整機動車道規劃,恢復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和道路交通實際情況設置隔離設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在道路上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所,並加強對停放場所和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所。
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設置醒目的標誌和標牌。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壹)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行為。改變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
(二)安裝、改裝引擎蓋、遮陽傘、車廂、座椅、高分貝音響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裝置;
(三)其他影響非機動車安全的安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第九條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壹)新增或者改裝的非機動車;
(2)有或沒有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踏板車、三輪車、貨車、滑板、滑輪和平衡車;
(三)國家、省、市規定禁止在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或者裝置。
禁止人力三輪車、手推車、板車、畜力車在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轄區內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禁止行駛的其他道路上行駛。第十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服從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未劃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3)過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四)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上下公共汽車並隨身攜帶,不得騎車通過;
(五)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橋梁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得實施脫手、使用手持電話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不得用非機動車牽引其他車輛或者載人、載物裝置;
(八)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可以在駕駛人後部的固定座位上限制1周歲以下兒童的載重;攜帶6歲以下兒童,應使用安全座椅;
(九)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停放車輛;沒有停車區域的,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非機動車通行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