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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酒精含量檢驗指南》屬於哪種文件?

這是壹份規範性文件。

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關於印發《江蘇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酒精含量檢驗工作指南》的通知(蘇公證[2065 438+04]202號)

各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隊:

為進壹步規範和完善酒精含量檢驗工作,總隊對《江蘇省駕駛員血樣提取和酒精含量檢驗工作規範(試行)》(蘇公通[2012]32號)進行了修訂,更名為《江蘇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酒精含量檢驗工作指南》,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總隊反映。

2014 165438+10月10

第壹條為規範全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酒精含量檢驗工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指導意見》等規定及相關技術標準,提出本指南。

第二條執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酒駕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

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後,應制作呼氣酒精含量測試記錄(附件壹)。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采集血樣,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壹)涉嫌醉酒駕駛車輛的;

(二)對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有異議的;

(三)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的;

(四)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車輛並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駕駛人不明的,還應當依法對可能駕駛機動車的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

發生兩起以上交通事故,壹方車輛駕駛人涉嫌醉酒駕駛,抽取血樣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的,還應當依法對另壹方車輛駕駛人進行酒精含量檢測。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勤民警應當立即向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壹)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達到飲酒和醉酒標準的;

(2)采取措施抽取血樣檢測血液酒精含量。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前款所列情形建立備案制度。備案信息應包括案發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抽血時間地點、執勤民警姓名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的血液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警察負責監測。

第六條抽取血液樣本檢測體內酒精含量時,應當通知被抽取者的家屬。除非被抽取人不提供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否則應當在血液樣本抽取登記表(附件二)中註明。

第七條血液樣本應當由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或者法醫采集。

監控民警應當對醫務人員或者法醫抽血的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照片或者錄像資料應當顯示實時時間,納入卷內。

第八條監測民警應當提前通知醫務人員或者法醫按照下列要求采集血液樣本:

(壹)不得使用酒精類藥物消毒皮膚;

(2)用壹次性真空抗凝管抽取血樣;

(三)同時兩份AB,每份不少於2毫升;

(四)在管壁上註明被抽取人姓名和抽取時間。

第九條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裝入物證袋,當場密封,壹份保存,壹份查驗。

物證袋包裝時,應當註明被抽取人姓名、抽取時間和血樣用途,並由被抽取人、警察和抽血人員在物證袋封口處簽名。抽血人或者被抽血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註明。

第十條血液樣本應當在采集後立即送檢,至遲不得超過自采集時起24小時。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第十壹條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

血液樣本應由警方送至檢驗機構,並攜帶規定的法定程序。

第十二條不能立即送檢的血液樣本和備份保存的血液樣本,應當放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證據室的冰箱保管,並按要求填寫《物證檢驗登記簿》(附件3)。

第十三條送檢單位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後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

刑事案件初查立案的,應當及時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並告知其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不初查、不立案的,應當在5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後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其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2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事故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後3日內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四條血樣、錄像資料應當保存至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案件作出結論之日。

保存期限屆滿後的血樣和圖像資料的銷毀,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五條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酒精含量檢驗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對酒精含量檢驗中違規、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可根據本指南,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指引自2014 12 1起實施。兵團2012年10月31日發布的《江蘇省駕駛員血樣提取及酒精含量檢測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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