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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評價應遵循哪些原則?

學前教育評價原則是人們對學前教育評價客觀規律的認識,或者說是學前教育評價客觀規律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它可以指導學前教育評價的思想和行動,是指導我們進行學前教育評價的行動準則。沒有原則的評價是盲目的評價,這樣的評價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學前教育評價必須明確並遵循學前教育評價的原則。

第壹,方向性原則

方向性原則是指評價內容和標準的制定,評價過程的側重,評價結果的肯定或否定,以促進學前教育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滿足社會需求,不斷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學前教育評估必須確保正確的方向。學前教育評價的目標有總體或總體目標、幼兒園工作目標和兒童發展目標。相應地,學前教育評價的方向性原則也要體現在這三個目標上。學前教育評價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國家教委頒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中提出的幼兒全面發展的保育教育目標。《幼兒園工作條例》是指導和規範我國學前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規,也是我國學前教育評價的基本依據。其核心理念“促進每壹個孩子的發展”是學前教育評價大方向的集中體現,也是評價兒童發展和幼兒園工作的大方向。

兒童發展的評價有自己的目標,目標中體現了方向性。比如對兒童發展的評價,必須是對兒童全面發展的評價,對兒童身體健康發展的評價,對認知和語言的評價,對社會和情感方面的評價,不能偏廢任何壹個。如果只關註某壹方面的評價,比如認知、語言,那麽就違背了幼兒發展的目標,沒有正確體現幼兒發展評價的方向。

幼兒園工作評價也有其目標,要體現在與大方向壹致的某個方向上。例如,幼兒園教育教學評價應以提高幼兒園教育教學質量為目標。評價教育教學質量,必須認識到保教結合是幼兒園教育教學的基本特征,不能“重教輕保”,只重視“教”的評價,不重視“保”的評價。如果只重視“教”的評價而不重視“保”的評價,就會誤導幼兒園教育教學的方向,違背學前教育總體目標的要求,從而違背學前教育評價的方向性原則

第二,可行性原則

學前教育評價是對學前教育現象進行實際測量和評價,並根據測量和評價的結果做出價值判斷。實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強。因此,我們必須確保學前教育評估是可行的。如果不可行,學前教育的評價只能是壹句空話。為了保證學前教育評估的可行性,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評價指標體系要簡單,容易衡量。全面性和先進性是我們建立學前教育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而過分要求全面和先進,可能會導致評價項目過多,實施評價時工作量過大,人力物力不足。也可能使評價項目與目前大多數幼兒園的工作實際和我國學前教育相對落後的狀況不符,評價對象與要求相差太遠。因此,我們的學前教育評價必須解決好全面性、先進性和適度性之間的矛盾,保證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合理,更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評價指標要具有壹致性和普適性。壹致性有兩層含義。壹方面是指學前教育評價的目標是壹致的,即必須堅持國家規定的統壹要求和標準,而不是降低,這樣才能壹致。另壹方面,意味著同壹範圍內的同壹評價對象必須使用統壹的標準。

第三,不應過分要求量化的評價結果。學前教育現象非常復雜,變量多,影響因素多,可控性差,很難做出準確的測量。根據控制論中“高復雜性和高準確性不能共存於同壹系統”的原理,我們必須面對學前教育高復雜性的現實,在復雜性和準確性的矛盾中,我們不得不壹點點降低準確性。因此,我們的學前教育評價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如果將定性描述量化,可以采用模糊數學中的隸屬度原理,在等級評價的基礎上“賦值”,進行“二次量化”。

第三,全面性原則

全面性原則是指教育評價中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不能片面強調評價指標中的某壹項,不能偏聽偏信。只有遵循全面性原則,才能保證評價過程中收集的評價指標和信息的全面性,從而使評價更加科學準確。

貫徹全面性原則還要求我們在學前教育評價中全面、充分地收集相關信息,不可偏聽偏信。比如對壹個幼兒園老師的評價,不能只聽某個領導的意見。還要聽取其他幼兒園老師和員工的意見,家長的意見,孩子對老師的意見,調查她負責的壹個班級孩子的發展水平;評價壹個幼兒園,不能只聽幾個幼師的意見,還要聽各方面的意見,收集各方面的相關信息,然後分析總結,做出恰當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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