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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處罰城市環境衛生和停車秩序違法行為的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範車輛停放秩序,優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停車秩序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作、多方參與、公眾監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城市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處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停放秩序處罰事項的組織實施。

城四區、開發區城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違法行為的處罰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車輛停放秩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實施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並可以對投訴、舉報人進行獎勵。第六條禁止在城市管理重點區域隨意便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立即清理,並根據情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在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街道設施周圍;

(二)在城市道路和照明等公共設施範圍內隨意便溺;

(三)在供熱、供水、排水、供電、燃氣等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

(四)在城市園林、綠地和樹木周圍隨意便溺;

(五)向各類垃圾桶、周轉箱、環衛手推車等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內及周圍隨意便溺。

在本市其他行政區域內隨意便溺的,責令立即清理,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a)吐痰和嘔吐;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和口香糖;

(三)亂扔壹次性餐具、塑料袋等包裝材料;

(四)亂扔廢電池、廢電器和其他有害廢棄物;

(五)亂扔動物屍體;

(六)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有上述行為之壹的,責令立即清理,並可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規範停放車輛,不得隨意停車。車輛停放應嚴格按照停車位的範圍和方向等標誌、標線的要求進行。違反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壹)擅自在各類市政道路、公園、市政設施等處亂搭亂建。,擅自設置機動車停放地點的;

(二)在各類停車場超越泊位停車,不按停車位標明的方向和範圍停車的;

(三)其他不按規定停車的情形。

對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隨意停放或者占用機動車停車位的,責令立即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禁止在市區和開發區飼養豬、羊、牛、兔、雞、鴨、鵝、食用鴿等畜禽。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等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立即自行清除。

本市養犬居民應當嚴格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給犬拴上犬鏈,由成年人牽著,並準備好清理糞便的工具。如果狗狗在戶外排泄糞便,應立即清除。如果不立即清除,罰款50元。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傾倒汙水、垃圾、糞便等。進雨水棚,或者擅自移動各種井蓋,往裏面倒垃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路面、沿石、電線桿、樹木等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各類廣告和宣傳品。不要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和宣傳品。不得在樓道、電梯等物業管理區域違規設置廣告,不得張貼、刻畫、塗寫。

違反本條規定,對實施者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得亂扔煙頭、果皮等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第十三條在運輸建築垃圾和材料時,不得丟棄、遺撒。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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