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基礎,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役與扶持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優先招收錄用。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安
部”)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轄市(州)、縣(市、區)政府安置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和辦公室建設,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將退役士兵安置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和“黨管武裝書記”考核體系。縣級以上民政、編制、人社、教育、公安、財政、國資、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條退役士兵應當尊重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交接和接收
第十條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交接接收計劃,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壹條退役士兵的安置地點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退役士兵入伍時是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退出現役後不返校的,其居住地為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易地安置:
(壹)服現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戶籍所在地;
(二)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戶口;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報省安置部門批準搬遷。
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安置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
因戰爭致殘;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雙亡。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役證書和部隊介紹信到安置地的縣安置部門報到。
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明和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安置地安置部門報到。
退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指定安置地的安置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縣級以上安置部門。
退役士兵報到時,安置部門應為其出具介紹信。公安機關應當為退役士兵登記戶口,憑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移交工作,建立退役士兵基本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安置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管理。
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安置部門移交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原單位負責處理;與移民安置有關的問題,由移民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八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創業
第十九條未服現役12年的義務兵和士官,或者服現役12年以上的士官,退役時選擇自謀職業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
壹次性經濟補助按退役士兵實際服役年限發放。服現役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第二十壹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表現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壹次性經濟補貼: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級獎勵比例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
第二十二條壹次性經濟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 * *承擔。壹次性經濟補貼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0年內,可以申請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培訓機構免費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最短期限不少於3個月,壹般不超過2年。
自主擇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配合,按照上述部門制定的辦法組織實施。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省、市(直管縣)財政按照5: 5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免費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五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報考條件和加分。
第二十六條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前款規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復工,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強行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由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農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退伍時戶口已落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未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並報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按照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享受各種優惠待遇。
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錄取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允許其退出現役後兩年內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等優惠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優先資助;入學後或復學期間,可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畢業後參加國防生、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軍官選拔的優先考慮。
第四章工作安排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為5至8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應當優先安排;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均衡負擔國防義務的原則,安置符合勞動條件的退役士兵,保障其首次就業。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量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服役表現,按照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實行“陽光安置”。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安排退役士兵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壹級人民支持。
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在甘肅,中央國家機關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省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省安置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的安置手續由省安置部門辦理。
市、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會同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的安排由同級人民政府安置部門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需求和人員配備情況,優先招錄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財政部門發放工資的各類服務崗位出現空缺時,應優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用職工時,應當安排不低於招用職工人數5%的崗位,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安置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工作計劃和崗位安排的落實。
第三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接收退役士兵六個月。
年內,完成今年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按月或者壹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不得以人事代理或者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安置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安排通知後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軍齡在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和續簽時,應優先與退役士兵簽訂新的聘用合同。裁減人員的單位應當優先保留退役士兵。
合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或改制的,退役士兵和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由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其現役年限和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安排的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自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安排通知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每月向退役士兵支付生活費,直至其上崗。
第四十壹條分配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不得因其殘疾而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因戰、因工致殘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福利待遇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二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壹)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安置部門報告,且超過30日的;
(二)拒絕服從安置部門安排的;
(三)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報告的。
退役士兵在待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的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和養老
第四十三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出現役:
(a)至少55歲;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3)因戰、因工致殘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和醫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6級傷殘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役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省級安置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退役士官安置計劃,重點核查退役士官檔案、審批安置去向等。,並制定下發退役士官安置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應當根據省下達的退役士官安置計劃,及時辦理接收安置退役士官手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被評定為1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至4級的中級以上士官,自願放棄退役安置的,退役時可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六條供養形式應當按照民政部會同總參謀部制定並發布的安置計劃執行。
第四十七條集中供養的退役士兵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供養機構進行休息、康復和醫療。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官的生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分散供養的0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的護理費,按照《軍人撫恤
優待條例》等規定。
第四十九條對符合退役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有計劃地移交,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其生活、住房和醫療。
第六章保險關系的延續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商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行政部門,配合軍人保險行政部門接續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
第五十壹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選擇安排工作,退役後放棄安排工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按照《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服務,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銜接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退役士兵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退役士兵安置審批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審批中出具虛假身份證明和證明的;
(四)貪汙、挪用或者侵占退役士兵安置資金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四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數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壹)拒絕或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不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五條承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的單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到其他地方任職的,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退役士兵工齡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安置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接收安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補助的,由安置
人民政府安置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士兵。
第五十八條《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和本辦法實施後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頒布前實施的本省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