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司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以及區域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案,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依法辦事、集體決定的原則。
各級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辦理具體案件,支持本級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司法機關糾正司法機關辦理的錯案和司法機關實施的嚴重違法行為。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發現司法機關辦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代表來信來訪進行監督:
(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
(二)依法應當查處而不查處、越權查處或者超期羈押的;
(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法,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
(四)司法機關及其責任人對其辦案人員的嚴重違法行為不嚴肅處理,隱瞞真相,包庇、縱容的。第五條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辦案的重要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案。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地區工作機構承擔案件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下列方式監督司法機關辦案:
(壹)做好、監督好;
(2)聽取匯報;
(3)查閱檔案;
(四)特定問題的調查和考察;
(五)出具《法律監督書》。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壹般案件,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轉交同級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司法機關應當在30日內直接答復申訴、控告和舉報人,並抄送交辦單位;
(二)重大案件,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監督意見,成本級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向主任會議報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提出監督意見,提交主任會議審議。第八條主任會議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向其報告的案件:
(壹)聽取有關司法機關的匯報,提出意見,責成司法機關限期依法處理;
(二)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調查並提出意見;
(三)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第九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嚴重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決定發出法律監督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可以依法組織專門調查委員會或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或者NPC法制委員會、NPC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和專業人員參加。
參與調查的人員與被調查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調查時,根據需要,可以查閱與調查內容有關的案卷,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檔案應當辦理手續,保密,檔案應當保持完整。
調查結束後,應當提交調查報告。第十壹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責成下級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案件,或者建議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督辦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處理。第十二條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辦理的重大案件,司法機關必須在三個月內報告辦理結果。人大常委會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向同級司法機關提出意見的同時,向上壹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第十三條各級人大常委會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拒不執行《法律監督書》,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答復或者報告提出的監督意見的;
(二)作虛假報告、虛假回答、提供虛假材料,以及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和證據的;
(三)阻礙、幹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