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和執行。第五條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並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議:
(壹)同級黨委建議NPC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舉措;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進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六)預算調整方案、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上年決算;
(七)與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有關的重大事項;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授予或者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壹)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七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壹)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民生問題和建設項目;
(三)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六)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的應對和處置情況;
(七)行政區劃調整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重大事項的議案和報告:
(壹)全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
(四)省、市(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第九條建立健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協調機制,定期召開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參與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本行政區域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進展情況,溝通協調重大事項的提出、決議決定的落實、意見建議的研究處理等相關事宜。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征集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下壹年度計劃,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溝通協調有關意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年度計劃需要個別調整或者臨時需要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