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變通規定所稱草原,是指除城市綠化草原以外的壹切具有生產價值和生態功能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地包括草山、草坡和草地,人工草地包括牧草種子地、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第三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和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草原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規劃建設、水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氣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職草原監督員,或者由鄉(鎮)畜牧獸醫站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支持農牧民保護、建設和利用草原。第四條自治州轄區內集體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草原以家庭承包為主,聯戶或村民小組為輔。冬春草場和割草地要承包到戶,夏秋草場要承包到戶或聯戶,或承包到村民小組。以戶、村組承包的,以戶為單位核定草地面積和載畜量。第五條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的前提下,草原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可以按照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勵本鄉(鎮)的草原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跨村、跨鄉(鎮)草原流轉,應當經草原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等條件下,本村、鄉(鎮)村民有優先受讓權。第六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支持草原建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等措施,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封育、草地病蟲害防治、退化沙化草地治理和濕地恢復,恢復和提高草地生產能力。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草原生態補償資金,用於補助農牧民設施養殖、草業發展、良種繁育、畜禽資源保護和禁牧。第七條自治州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劃定基本草原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實行嚴格保護。第八條自治州實行草畜、草畜平衡制度。
自治州應當加強優良牧草種植的推廣和牲畜品種的改良,落實草畜平衡的各項措施。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采取舍飼補飼,優化畜群結構,加快周轉和出欄,防止超載過牧,保持草畜平衡。
自治州草畜平衡每五年核實壹次,村民委員會、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者應當相互支持和配合,提供真實的數據和資料。第九條自治州實行禁牧、休牧和輪牧制度。
自治州對沙化、嚴重退化的草原實行禁牧,有計劃地在草原退化期、草綠期和草結實期進行草原禁牧,實行草原分區輪牧。第十條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者應當合理利用牛羊糞便資源,促進草原土壤養分的自然恢復,增強土壤肥力。第十壹條禁止采挖天然草皮和泥炭(草煤)。因科研建設確需采挖的,應當與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者達成協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繳納草原植被恢復保證金,並采取回填、覆土、種植等措施進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