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的正面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第三條家庭教育應當堅持德育為主的原則,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實行政府推動、學校引導、家庭實施、社會協同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
(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
(3)德育、文化教育、體育和意誌品質教育;
(四)適合其年齡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
(五)生活知識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六)勞動意識和技能、行為習慣等教育;
(七)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教育。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家庭教育發展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婦聯和教育行政部門正在共同努力促進家庭教育。第七條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的壹周為本省家庭教育宣傳周,開展家庭教育相關宣傳活動。第八條對在家庭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組織、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府推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宣傳家庭教育知識,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婦聯和教育行政、衛生等主管部門制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指南,編寫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用書,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婦聯以及教育行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員培訓,建設專業化家庭教育指導隊伍。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教育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學方法和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表彰獎勵、社會福利、誌願服務等與家庭教育相關的信息,可以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留守、流動、貧困、重病、重殘、無人監護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制定特殊困難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關愛教育、心理咨詢等活動,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相關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購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誌願服務組織作為承擔者。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學校、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督促學校、幼兒園建立家長學校;
(二)促進家庭教育學科建設的專業化、科學化,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開設家庭教育相關專業,支持高校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完善課程和教材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理論和應用研究;
(3)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早期發現和及時幹預機制;
(四)配合推進村(居)委會家長學校建設和網上家長學校建設;
(五)將學校、幼兒園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教育督導範圍,依法實施教育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