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穩定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和木材管理制度;
(二)組織全社會興辦林業,開展全民義務植樹;
(三)在財政預算中適當安排造林綠化專項資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林業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四)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安排造林綠化資金,專項用於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建設和防護林、風景林、特種用途林建設;
(五)全面管理森林資源采伐消耗,推行木材綜合利用、節約代用和能源、改竈節材措施;
(六)組織制定林業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實施科技興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第二章林地和林權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規定,確認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自願種植的樹木,歸管理和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所有;土地沒有明確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樹木歸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單位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自願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屬於集體。
機關、團體、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種植的樹木,由建設單位管理,其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管理。
合作種植的林木歸合作者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為準。
個人所有的樹木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抵押。第六條林地、森林和林木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跨市(州)、縣(市)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處理。第七條征用、占用林地,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占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防林、防護林、公路園林、森林公園、國有林木種子園和科研教學林地的,須經原批準占用該林地的機關同意;
(二)采伐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木,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必須憑批準征用土地的文件、采伐林木申請書和林木補償協議,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第八條征用、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木、苗木損失,除將砍伐的林木、清理的苗木交由所有者或使用者處理外,還應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壹)砍伐人工幼林,補償全部造林投資和培育費用;采伐人工中齡林的,按主伐期木材產量實際價值的70%(按市場價計算,下同)給予補償;砍伐人工成熟林,按木材產出實際價值的15%補償;
(二)采伐天然林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采伐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經濟林可以高於采伐人工林的補償標準,但不得超過兩倍;
(三)將苗木移出苗圃的,按苗木出圃時的產值給予補償;
(四)不需要砍伐的樹木和不需要清除的苗木歸征地或者占地單位所有的,除按照前三款規定的標準補償外,還應當按照樹木的實際價值給予補償。第三章森林經營第九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制定本地林業發展近期規劃,指導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森林優先、多種經營、綜合利用、短期增長的經營原則,加強森林資源培育,發展速生豐產用材林和經濟林,充分利用森林資源,發展各種產業和林產品深加工。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扶持林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國有和集體林場的發展。鼓勵國有、集體單位和個人在宜林荒山荒地上,以各種形式興辦林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