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轉基因食品的衛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並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規範檔案。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障人體健康、動植物和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和試驗的單位,應當成立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應當每年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的內容和進展情況,並接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八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壹般應經歷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三個階段。中間試驗、環境釋放試驗和生產性試驗的規模、時間和範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第九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需要從上壹實驗階段轉入下壹實驗階段的,實驗單位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審查合格後,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入下壹步試驗階段。申請前款時,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完整的材料。第十條從事農業轉基因實驗的單位應當在生產性實驗結束後,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查。審查合格後,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請前款時,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供完整的材料。第十壹條生產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生產。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生產許可證;
(二)通過省級品種審定;
(三)按照壹定規模在指定區域種植或者養殖;
(四)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批準的品種、範圍、規模、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加工。生產加工期間和工作結束後,應當定期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執行情況總結報告。第十三條從事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進行。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轉基因植物種子、畜禽養殖、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二)有專門的營業場所、管理人員和業務檔案;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應當有明顯標識。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由生產和分裝單位和個人進行標識;未標明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時,應當核對商品和標簽。打開原包裝銷售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重新認定。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無法直接識別的,可以通過設置識別牌(卡)進行識別。第十五條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標註規範漢字。標識要醒目,與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印刷。第十六條國內生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其標識由生產、包裝單位和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使用。申請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
(二)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三)具有標識的內容和標註方法的說明;
(四)具有標誌設計風格;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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