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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作用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決定

壹、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推進法治農村建設、鞏固基層政權的重要力量。它在提高基層依法治理水平、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對於創新社會治理、建設平安湖北、構建* * *治* * *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助推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二、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審判職能;支持和指導非訴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做好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的銜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轄區平安建設;服務保障法治農村建設;為基層依法治理提供決策參考;參與與審判職能相關的其他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三、人民法院應當實行速審與調解相結合,做好審判執行的相關工作;完善巡回審判機制,合理設置巡回辦案點;建立訴訟服務窗口,完善訴訟服務網絡,推進網上立案、電子送達、互聯網審判等,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四是人民法院要堅持和發展新時期“楓橋經驗”,推進訴訟調解對接平臺建設,做好司法確認工作,充分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訴訟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引導和支持非訴訟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發揮作用。五、人民法院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依托司法判決加強規則引導,樹立良好價值導向,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工作,促進法治與德治、自治相融合;通過公開宣判、以案說法、送法下鄉等形式,營造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引領向上向善的時代潮流,促進社會文明建設。六、人民法院要參與轄區平安建設,幫助構建從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對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中心,下沈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協同做好矛盾隱患排查、信息溝通和前端預防化解工作。七、人民法院要為鄉村振興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法治鄉村建設。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涉農案件,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各類合同糾紛,保護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專業服務公司、農村投資者等市場主體的權益;依法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民生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八、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判工作,采取多種形式為轄區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決策參考;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涉及社會安全穩定的普遍性或突出性問題,可按程序向轄區政府及相關單位提交專題報告或提出司法建議。九、省、市(自治州)、縣(市、區)要將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體制機制,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村鎮街道平安建設領導小組以人民法院為成員單位,構建綜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院、信訪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和組織參與的社會治理聯調聯試體系,註重聽取人民法院在平安建設工作中的專業意見,將司法建議的聽取采納情況納入平安建設等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考核範圍。十、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人民法院基礎設施、信息化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將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所需的基本建設投入、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等工作經費納入相關規劃和預算;會同人民法院完善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招聘和動態補充機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人民法院依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不足的問題;依法加強人民法院的治安工作;將人民法院建設保障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平安法制湖北、法治農村建設考核範圍。十壹、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完善人民法院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指導機制;按照法定職責,依法統籌審判工作和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優化人民法院布局,善於把依法履行審判職能轉化為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效率,創新服務和保障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方法;堅持人財物等司法資源下沈,加大人民法院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完善職業培訓體系,落實職業保障措施,不斷提高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民法院法官定期輪崗和上下交流制度,將人民法院工作經歷作為法官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的重要參考;發揮湖北法律人才富集優勢,推動相關專業人才到人民法院工作,把人民法院建設成為培養優秀青年法治人才的實踐基地。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探索創新,選擇壹批人民法院試點單位,培育人民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荊楚特色品牌,形成壹批可推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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