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的內涵和功能
1.稅收的內涵
稅收是國家實現職能的重要形式。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稅收作出了極其深刻的判斷,科學地概括了稅收的抽象性。馬克思指出:“稅收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別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也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公民需要支付費用——稅收。”
目前,人們普遍從公共產品和公共財政的角度理解稅收的內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產品是通過市場交易提供的;但是,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由於其特殊性,不能通過市場交易提供,但這些產品是全社會必不可少的。由於國家在履行公共職能中扮演著社會角色,因此在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產品基本上由國家提供,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是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稅收。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產品和公共財政理論為我們理解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提供了壹個新的視角。
2.稅收的功能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有三大功能:
首先是組織收入的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組織收入的職能是稅收的首要職能。從歷史上看,稅收最初是為了獲得財政收入以滿足國家支出的需要而產生的。稅收自產生以來,就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穩定實現而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基本形式。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稅收在政府收入中的重要性非常明顯,壹些國家的稅收比重超過90%。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財政收入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稅收的組織收入功能也在我國得到了充分體現。
二是調節經濟功能。這意味著,稅收作為經濟杠桿,影響著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著個人和企業的經濟行為,從而達到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的目的。增稅和減稅是影響社會成員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國家可以選擇增稅或減稅措施:開征新稅、擴大征稅範圍、提高稅率、減少稅收優惠等。都能起到增稅的作用;減稅的效果可以通過停稅、提高稅前扣除標準、降低稅率、實施稅收優惠來實現。就具體稅種而言,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等稅種的經濟功能更為顯著。從歷史上看,自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以來,稅收壹直是各國重要的宏觀調控工具。在我國,稅收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合理運用稅收杠桿在宏觀調控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是收入分配函數。通過稅收間接實現收入再分配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收入分配問題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壹個重大問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稅收的收入分配功能也應受到重視。通過設計有效的稅收制度,如運用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等稅收手段,積極發揮稅收的分配功能,促進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上述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將有賴於稅法的有力保障。稅法是所有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規範既包括實體性規範,如個人所得稅法;還包括程序性規範,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法有以下特點:
(1)必填。稅法的強制性與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密切相關,但稅法的強制性仍有其特定的內涵。第壹,這種強制性的實現不僅有國家權力作為後盾,而且有壹系列制度措施作為保障。第二,法律規範可分為指導性規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稅法主要是壹種強制性規範,即所有符合稅收要素的納稅人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不允許行政機關與納稅人達成某種協議改變法定稅收要素的內容。
(2)規範性。稅收的規範化直接決定了稅法結構的規範化。稅法與國家稅收和納稅人的財產權利密切相關。國家稅收收入需要得到有效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利不能受到不當幹涉。因此,稅法必須規範。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稅種與稅法的對應關系。“壹法壹稅”,國家壹般按照單壹稅種立法,作為稅收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否征稅,壹般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制定稅法來規定的,是穩定的、固定的。其次,是稅收要素的標準化。雖然每部稅法的具體內容千差萬別,但就稅收的基本要素而言,每部稅法都必須有規定,包括稅法的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等等。稅收要素的標準化是稅收標準化的保障或基礎,便於稅法的實施。此外,稅法的規範化還體現在稅法壹般采取成文法的形式,排除習慣等非成文法的適用。
(3)技術性。技術在稅法領域尤為突出。稅收關系到國民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復雜化,稅法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在復雜的經濟生活中,為了保證稅收負擔的公平性,防止偷稅漏稅,需要設計壹個組織良好的稅收法律制度。稅法壹方面要防止對經濟生活的不當幹預,另壹方面要註意如何保證稅收征管,保證稅收征管的有效性。因此,在這些制度的設計中,體現了稅法規範的技術性。
(三)稅法的性質
稅法的核心任務是正確處理因稅收而產生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稅法中如何正確處理這壹關系,是壹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稅法既是保護國家稅收收入的法律,也是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二者缺壹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法的本質是兼顧國家稅收和納稅人權利,是壹部利益協調法。
片面強調國家稅收或納稅人權利,不利於社會的協調發展。是否是無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片面追求國家稅收的保護;過分強調納稅人的權利而忽視對國家稅收的保護是不可取的。如果國家收不到足夠的稅收,就無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提供公共產品,整個社會就會癱瘓,最終不利於納稅人利益的保護。就中國而言,社會主義稅收的根本目的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沒有“取之於民”,就不可能“用之於民”。綜上所述,國家稅收與納稅人權利並重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這種對稅法本質的認識在中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稅法作為壹種利益協調的方法,必將有助於維護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和諧的稅收關系,在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的同時,也將實現納稅人權利的有效保護,從而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
(四)稅法的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壹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規範。現代稅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項: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是民主法治原則在稅法中的體現,是稅法最基本的原則,在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福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國法律普遍對納稅人的征稅權和納稅義務進行了規範,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任何主體都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稅收法定原則壹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稅收元素合法。稅收要素的法定要求是由法律規定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等稅收要素,並據此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只能制定稅收基本制度。
在稅收法制建設過程中,由於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立法機關有時會進行壹定的授權立法,賦予最高行政機關有限的稅收立法權。根據我國《立法法》第九條的規定,尚未制定稅法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行制定稅收行政法規。20世紀80年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稅收立法方面給予國務院壹些授權,包括:1984,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實施國有企業稅制改革和工商稅制改革過程中,授權國務院起草並發布相關稅收法案;1985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制定暫行條例或條例。根據這些授權,國務院制定了許多稅收法案,推動了稅制改革,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制度保障。這在當時的我國是非常必要的。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對外開放步伐的進壹步加快,迫切需要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國際通行做法,對現行稅收授權立法進行研究,以進壹步完善我國稅收立法體系。
(2)稅收要素的確定。稅收要素不僅要依法規定,而且要盡可能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由於稅法實施的復雜性,也允許在壹定條件和範圍內使用壹些不確定的概念,如“基於正當理由”。但是,這些概念的使用應當基於法律的目的和具體事實,並通過法律解釋來澄清其含義。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在其職權範圍內明確這些概念。
(3)征稅程序合法。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征收稅款,無權改變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稅收征收程序,這是法定的稅收征收程序。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稅務機關無權開征、停征、減征或退稅。依法征稅不僅是稅務機關的權力,也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稅務機關無權決定是否和何時征收法律規定以外的稅收,也不得通過雙方達成稅收協議來改變稅收要素或納稅程序。
2.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中的公平概念包括兩種:壹種是橫向公平,壹種是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承受能力相同的人應該繳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的目的是讓不同財政承受能力的人繳納不同的稅。
所謂經濟承受能力,是指納稅人的稅收承受能力,以收入、財產和消費為基礎。在收入、財產和消費中,選擇收入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是最合適的,因為收入是壹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易於計量,穩定規範,可以作為現代社會支持稅收負擔能力的依據。此外,收入是扣除各種費用後的凈收入,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真實收入狀況和納稅能力,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稅前扣除,也可以根據收入的不同性質和來源,適用累進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因此,以收入為基礎設計稅負,可以實現橫向和縱向的公平,尤其是沒有承受能力就不納稅的理念,可以保證納稅人的生存權。稅收負擔能力理論被稅法學者和稅收立法者引入稅法概念,並發展為體現稅法稅收公平原則的量能課稅原則。
3.稅收效率原則
壹般意義上的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利用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使經濟發展最大化,或使稅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最小化。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
稅收行政效率可以從稅收費用的角度來考察。稅收費用占稅收金額的比例就是稅收效率。為了提高稅收征收的行政效率,壹方面要采用先進的征收方式,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堵塞漏洞,嚴厲打擊偷稅騙稅行為;另壹方面,盡可能簡化稅制,使稅法語言準確清晰,納稅程序簡單透明,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提高稅收的經濟效率主要是通過優化稅收制度,盡可能減少稅收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或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國家在征稅的時候,最好不要讓納稅人承擔除了交稅造成的負擔之外的其他額外負擔或者經濟損失。因此,理想的稅收制度應該盡量減少納稅人生產和消費決定的影響。
(五)中國稅收法制建設
1.中國稅收法制建設的成就
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就非常重視稅收立法。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規定了財政稅收事項。1950 1 10月,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稅收管理實施原則。隨後,國務院公布了契稅、工商統壹稅、房產稅、房地產稅、利息所得稅等10多個稅種的暫行條例或暫行辦法。1954年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2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958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1次會議原則通過,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壹稅條例(草案)》試行。6月195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稅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立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1994年,我國按照“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指導思想,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復合稅制。經過十幾年的運行和完善,現行稅制組織收入、調節經濟的功能明顯增強,為保障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1994稅制改革相配套,我國也初步形成了稅收法律體系的框架。中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由《個人所得稅法》等3部法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約30部行政法規,以及50多部行政法規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組成。可以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在實體法領域,涉及的稅種有20多個。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涉及的稅種主要分為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流轉稅可進壹步分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關稅;所得稅可分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可分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目前,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2005年2月29日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於2006年6月29日廢止。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對於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快速穩定增長,保護納稅人權利,踐行科學發展觀,促進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中國稅收法制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壹些問題,需要進壹步完善。
壹是稅收法律制度整體效力不高。稅法作為與人民財產權利直接相關的法律,應當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這也是稅收法治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然而,我國的情況與這些國家不同。從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來看,目前有效的法律只有三部:《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據粗略統計,目前有效的稅收行政法規約有30部,與稅收相關的部門規章約有50部。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特點是稅法少,稅收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多,需要通過加快立法進程逐步改變。
第二,稅收法律體系結構不完善。具體表現為稅收基本法(或壹般稅法)的缺位,稅收基本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起主導作用。在實體法領域,也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的征稅是以印花稅的形式進行的,有些稅沒有依法征收。在稅務代理制度等稅務程序法領域,立法層次較低。總之,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需要進壹步完善。
3.完善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趨勢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當務之急是以稅收法定原則為指導,堅持“簡單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基本思路,加快稅收立法步伐。首先,我們需要提高稅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水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按照法定程序,對已經實施多年、條件成熟的各種稅收暫行條例制定法律。
其次,要制定科學的稅收立法規劃,構建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我國稅收立法規劃應提上日程。稅收立法規劃對於提高稅收立法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今後,要根據WTO規則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抓緊制定稅收基本法(或壹般稅法),進壹步完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構建更加規範、透明、法治化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按照“十壹五”規劃關於完善增值稅制度、實現增值稅轉型、統壹各類企業稅制、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調整完善資源稅、實施燃油稅、穩步實施房產稅的要求,做好相關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