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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

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行業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合理布局,

壹、企業布局

(壹)新建項目應建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相應的功能區內,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59)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將現有生產企業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有省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汙染物總量來源。

(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自然保護區、文保遺址等環境敏感區域,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第二,生產能力

(1)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後同壹廠區年生產能力不得低於50萬KVA小時(按每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同壹廠區內現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的年生產能力應不低於20萬伏安小時;現有商用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的生產企業(項目)應具有不低於1萬千伏安的同廠極板年生產能力。

(3)卷繞式、雙極式、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采用延伸板柵制造工藝(結網、沖孔、連鑄連軋等)的生產項目。)不受產能限制。

三、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

(1)敞開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酸霧未過濾、內外壓力壹致的直排鉛蓄電池)。應淘汰現有開放式普通鉛酸蓄電池的生產能力。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板材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用外購商品極板組裝的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幹式充電鉛蓄電池(內部無電解液、極板幹燥且處於充電狀態的鉛蓄電池)。

(五)新建、改建、擴建鎘含量高於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於0.65438±0%的鉛蓄電池及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六)鎘含量高於0.002%或砷含量高於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現有生產能力應在2013 12 31之前淘汰。

四。技術和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項目)和現有企業,工藝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應根據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範的工藝設備以及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維護,並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置設計,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具有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2)熔鉛、鑄板、鉛部件等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內產生煙塵的部件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密閉,並采取自動控溫措施,不加料時應關閉加料口。嚴禁使用敞口熔鉛鍋和手工鑄板工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采用重力鑄柵技術的,應實現集中供鉛(指用壹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若現有工程采用重力鑄造網格技術,應在2013 12 31前實現集中供鉛。

(三)鉛粉制造工藝應采用全自動密封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粉料儲存和運輸)應密封,系統的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嚴禁使用開放式鉛粉機和手工輸粉工藝。

(四)和糊工藝(包括投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接。嚴禁使用敞開式和粘貼式機器。

(5)塗裝工序和極板轉移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並與廢水管道連接。禁止手工塗層工藝。管狀極板生產應使用自動擠膏機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粉末灌裝機,禁止人工幹粉灌裝工藝。

(6)拆板、刷板(刷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有機械化拆板、刷板(刷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手動操作技術。現有手動操作技術應在2012 12 31之前停止。

(7)供酸工藝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輸酸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嚴禁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工序應設在密閉車間內,配備硫酸霧收集裝置並與相應的處理設施相連接;如果采用外化工藝,熔化罐應封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進行生產。禁止手工焊接外化過程。2012 12 31以後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技術,充電器的放電能量必須回收利用,不得被電阻消耗。

(9)在包板、稱板、組裝、焊接過程中,各工位均應設置煙塵收集裝置,根據煙塵特性采用符合設計規範的抽吸方式,並保持適當的抽吸壓力,連接廢氣處理設施,保證工位處於局部負壓環境。

(10)在噴酸、洗板、浸漬、灌酸和電池清洗過程中,應設置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道送至相應的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包板稱重過程必須采用機械化包板稱重設備。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焊接工藝必須使用自動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蓄電池清洗工藝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動詞 (verb的縮寫)環境保護

組織開展鉛酸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依法落實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汙申報、排汙繳費和排汙許可證制度;主要汙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汙染物和特征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不及物動詞職業健康與安全生產

(1)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3)生產作業環境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應當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間、洗衣房等輔助用房,現場施工和生產設備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嚴格分開,並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如果員工休息室設在廠區內,禁止員工家屬、子女等非生產人員居住;應該督促員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設備。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應收回統壹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統壹清洗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五)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如熔鉛、鑄板及鉛部件、鉛粉制造、刷板(耳)、組裝焊接、廢板處理等,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集中通風系統,其通風能力應滿足稀釋鉛煙和鉛塵的需要。通風系統的進風口應設在潔凈的室外空氣場所,不要設在車間內。禁止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集中通風系統或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和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並寫在勞動合同中;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及相關標準組織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體檢壹次;對從事產生嚴重職業危害工作的職工,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鉛汙染,至少每半年檢測壹次血鉛。經診斷血鉛超標者,應按《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治療。

(7)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七、節能和回收利用

(壹)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通過銷售渠道建立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或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回收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企業不得采購再生鉛企業生產的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鉛蓄電池回收機制,與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建立廢鉛蓄電池回收體系。

八、監督管理

(壹)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本準入條件的要求,並按照本準入條件的規定審查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未通過環保“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驗收的在建項目,壹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工業、信息化、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含鉛零部件生產進行統壹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並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酸蓄電池企業,其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引導現有企業積極實施兼並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清潔生產技術的應用,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汙染。

(3)環境保護部牽頭組織鉛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並公布核查後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未列入環保法規名單的企業,將無法通過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審查。對企業造成汙染物超標排放的,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和停產。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關閉。

(四)現有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2006年第87號公告)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先進清潔生產企業”水平。

(五)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核準)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的信貸支持;城鄉規劃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審核後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通知相關部門。

(六)遷建項目應執行本準入條件中關於新建項目的相關規定。

(七)生產商品極板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工業、信息化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記錄,不得向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銷售極板。

(八)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準入條件公布後,對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查。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根據這些準入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現有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應在2013 12 31之前達到本準入條件的要求(前款已規定具體時間的,以前款規定為準)。對達到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聯合公告實施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相關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十)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準入條件的實施和後續監管工作。

九。補充條款

(壹)本準入條件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擴建的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2)本準入條件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如有修訂,以最新修訂版為準。

(三)本準入條件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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