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選址和建設用地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有害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管理考核。
商務部門負責引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建立與生活垃圾回收處理相協調的回收體系。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政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指導工作,並予以配合。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貼、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第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現有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設施不符合分類標準要求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進行建設和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阻礙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行。第八條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招募誌願者、委托居民代表或者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等方式,在本轄區內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員,承擔監督指導工作。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分類投放第十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市城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標準、標簽、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生活垃圾實行分時定點分類和集中投放。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依法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1)將餐廚垃圾瀝幹,放入專用收集容器中;
(二)有害廢物應單獨放入有害廢物收集容器或交由符合要求的有害廢物運輸和處置企業處理;
(3)大件廢舊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較大,需要拆解再加工的,應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投放點。
鼓勵使用生活垃圾分類系統和智能回收平臺,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準確率。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制。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
(壹)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和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人管理;
(二)車站、港口、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場所、商場、商店、集貿市場、會展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六)公共水域、江河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不能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確定,並向市、區生活垃圾分類聯席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