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特別重大以下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
事故等級的劃分按《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保障事故調查處理經費。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負總責。
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級和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必要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進行調查。第七條工會依法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與事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九條公眾和新聞媒體有權依法對事故的報道、調查和處理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和舉報事故,或者反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投訴舉報熱線、值班電話、傳真和舉報獎勵等有關規定,隨時接受事故報告和舉報。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支付;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以及與舉報人有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事故報告第十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事故,並通報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察機關、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壹)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重大事故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壹般事故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除依照前款規定報告事故外,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時,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應急電話接待部門(如:110、119、120等。)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轉發給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