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礦山安全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加強對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安全工作的管理,確定壹名領導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在安全技術等方面提供服務;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條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必須包括論證開采安全條件的內容;在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篇。
礦山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必須將設計文件報送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沒有勞動行政部門參加審查,礦山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設計;工會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就有關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問題提出意見。
申請個體采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第六條礦山建設項目在開工建設和竣工驗收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測,檢測結論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參加。礦山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提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和竣工的綜合報告。第七條從事礦山建設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取得由資質審查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礦山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
礦山建設單位不得委托無證單位承擔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第八條開采不同礦種必須執行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采礦(剝離)作業必須制定技術和組織措施,保證工人的安全和衛生。第九條礦山企業必須定期檢查、維護機電設備及其保護、保險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和安全設施,確保安全可靠使用。禁止拆除或不使用防護和安全裝置。第十條礦山企業應當定期檢測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含氧量和通風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及時采取改進措施。第十壹條油氣勘探鉆井、采油、修井等作業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作業環境制定井控安全措施。鉆井作業應嚴格按照鉆井工程設計要求進行,鉆開油(氣)層前必須檢查井控設備和防噴、防火、防硫等安全應急措施。
油(氣)井投產前,應配備完整的油(氣)井口,並進行耐壓和密封試驗,確保安全可靠。
具有自噴能力的產油(氣)井的射孔、壓裂、酸化和產油(氣)作業應嚴格按照井控措施和作業程序進行,對井口失控應采取應急措施。第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對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地面塌陷區的檢查和維護制度,對可能發生的滑坡、潰壩、崩塌等災害采取預防措施。
閉坑時,礦山企業必須對閉坑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並向有關部門提交閉坑報告,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閉坑。第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具有檢測資質的專門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防護用品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作業環境進行定期抽樣檢測。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必須及時處理。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監督第十四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含其他礦長,下同)是企業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三)負責對本企業生產中危及職工安全的事故隱患或險情組織整改或采取應急措施;
(四)對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五)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六)負責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