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物業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措施,促進物業服務發展和和諧社區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
(二)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
(三)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培訓、監督和管理;
(四)監督管理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五)指導和監督物業檢查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
(六)監督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七)建立和維護物業服務和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八)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組織和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服務糾紛;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服務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和管理應當納入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第六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地產、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參加,具體解決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標準和等級,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律制度,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二章物業區域的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物業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完善功能、享受資源、造福人民的原則。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區域劃分的意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結合設施設備、小區建設等因素。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 * *,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區域;面積過大,無法劃分為壹個物業區域,不便於管理或者已經劃分為若幹自然區塊,且其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區域。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出售現房前,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物業區域劃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意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核準並給予答復。
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物業區域詳細分布圖,以及屬於全體業主的設施設備配置和建設標準,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第十壹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區域或者需要調整物業區域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業主的意見,確定物業區域。
物業面積的調整,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物業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壹)不少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且至少不少於壹百平方米;
(二)具備供水、供電、通訊、照明、通風等基本功能和辦公條件,配備獨立合格的水電計量裝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安排,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