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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電子商務與稅收對策?

壹、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稅收監管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征,給原有稅收要素的確認帶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由於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迅猛發展,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收征管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對此進行了積極而廣泛的研究,也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1)電子征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稅收原則是電子商務稅收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在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稅收五原則相比其他國家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除現行增值稅外,不再對網上貿易征收新的稅種。

(2)在增值稅意義上,電子傳輸被視為提供服務,是科技進步和信息進步的壹種表現。(3)現行增值稅立法必須遵循和保證中立原則,不應增加電子商務活動正常運行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循並適應電子商務經濟。(5)在新的征管模式下,應確定網上稅收的征管效率,並規定將可能實現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面可以看出,歐盟制定的適用稅收五原則是在主要對互聯網貿易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提到了稅收中性原則,但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但是,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是不同的。它們的目的是要求在稅收上對類似經濟活動壹視同仁,強調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不妨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和應用。

(2)是否征稅的確定。

對於是否對電商征稅,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比如美國是互聯網貿易最發達的國家,也是最大的出口國,信息產業成為其第壹支柱產業,從中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了保持在該領域的領先地位,美國政府在7月份公布了克林頓政府時期的《全球電子商務大綱》,1997,主張對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在互聯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世界上很多國家不認同美國的這種做法,如世界互聯網貿易消費大國日本、法國、德國等,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失去大量稅收收入和稅收主權,最終將無力改變其在網絡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3)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壹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管的管轄權,國際上常見的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為了維護自己的稅收權威,許多國家幾乎都同時采用居民管轄和來源地管轄。然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壹些國家,如美國,認為新技術和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將促進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考慮到其貿易出口國的經濟利益,他們主張放棄收入來源的稅收管轄權。

(4)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的基礎,在國際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日本認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取決於其在日本的經營活動。例如,如果提供商僅通過位於該國的電話公司提供連接服務,則不會被承認為常設機構;如果該提供者被視為國內服務提供者,則應認定其擁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鑒定方法已經得到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認可。

二、中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技術的壹種發展形式。由於我國電子技術發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還處於起步階段。雖然有與稅收相關的矛盾和問題,但不是很明顯。然而,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非常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不難預測,電子商務活動很快會有大量的交易發生,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沒有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律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不夠重視。從歷史上看,中國的電子商務始於1999,至今已有10年。因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壹個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的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運營商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中國電子商務體系環境的改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商業用電的稅收政策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確實是壹下子不可逆轉的。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壹)實施稅收鼓勵和支持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體現。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它的應用和推廣將為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中,既要重視電子信息和工商部門的推動作用,又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引導作用。因此,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突出鼓勵和支持政策,尤其是在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法規應該立足於並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中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制定稅收政策之前,應在電子商務實踐中進行調查,了解電子商務活動的本質,從而有針對性地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該像發達國家壹樣,制定積極穩健的稅收政策,保持稅收中性原則,不要使稅收政策歧視不同形式的商業活動,更不要因為征稅阻礙了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而限制網絡交易,不應該區分收入是通過網絡交易單獨征稅還是通過壹般交易單獨征稅。類似的營業收入,無論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還是壹般業務獲得的,都應該在稅收上公平對待。筆者認為應該在壹定程度上給電子商務壹些優惠政策,促進高科技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稅收政策的制定要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經營活動來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律法規。在制定政策法規之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本質,掌握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用高科技手段解決高科技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必須跟上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開發跟蹤、監測和自動征稅系統。

采取技術政策,應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和技術水平制定稅收政策,並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政策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按照目前的科技發展速度,我國未來稅收征管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雖然電子商務有其自身的特點,但其運作過程是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能獨立進行,必須放在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待規範。在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律法規聯系協調,否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很難落實到位。此外,還要考慮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國際稅收條約,這樣才能在世界經濟壹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中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如前所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我們應該加強對當前稅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壹是要掌握與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以更好地服務於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心中有數,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外稅收法律法規,在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征稅、準確執法,促進電子商務活動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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