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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鞏固和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依法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

義務教育是義務、免費、全民的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逐步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義務教育所需的師資、經費、圖書、設備和校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第三條實施義務教育堅持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工作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四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體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決定義務教育重大問題,統籌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並進行監督檢查。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籌集本級義務教育經費,並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規劃建設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落實依法應當由本級政府承擔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學校正常運行和安全,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學校安全等方面進行統籌。作為考核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發生違反本條例,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二章均衡發展與教育公平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優先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加大教育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薄弱學校傾斜力度,加快消除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差距。 逐步實現義務教育師資的均衡配置、基礎設施的標準化和教育質量的壹體化。 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按照農村高於城市、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高於經濟發達地區的原則,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於義務教育。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加快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快薄弱學校改造,縮小校際差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建立健全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向初中均衡合理分配的制度。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校長流動制度,完善鼓勵政策,促進教師、校長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的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動。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師資源,在編制調配、崗位設置、職務(職稱)評聘、骨幹教師配備、教師校長交流等方面優先向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傾斜,改善城鄉學校教師學科、職稱、年齡分布結構,促進學校間教師隊伍相對均衡。第十條在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1年以上的城鎮學校教師,在本省高等學校教育專業研究生評聘、進修、錄取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城鎮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時,應當具有1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者城鎮薄弱學校任教的經歷。

特級教師、湖北名師、副高級中學以上職務(職稱)教師,身體條件符合教學條件,自願到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任教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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