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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漁港漁船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漁港漁船監督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和水上安全,保護漁港漁船所有人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漁港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以及漁船的設計、制造、改造和使用。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漁港漁船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港和漁船的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漁船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承擔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港漁船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所轄漁港內漁船所有人和經營人的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港內漁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港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相應的財政資金,重點支持漁港建設、漁船技術研究、漁港漁船管理信息系統和水上安全應急機制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清單、申請示範文本等予以公示。對漁港管理的審批項目,采取便民措施,簡化辦證手續。第六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監督、漁業船舶管理、咨詢、服務、宣傳、安全教育、漁業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並保障工作經費。第七條漁港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依法經營和納稅;其依法取得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二章漁港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八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全國漁港總體規劃,並與我省城鄉規劃和港口布局規劃相銜接,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全省漁港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港布局規劃,編制漁港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上壹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漁港建設規劃,國家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漁港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基本建設審批手續,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竣工驗收應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參加。

漁港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漁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漁港區內從事工程建設,必須經當地市、州、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進出漁港的船舶應當遵守漁港章程,接受監督管理,繳納法定費用;漁港章程由漁港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從事漁港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禁止在漁港水域進行捕撈、養殖和其他有礙水上安全的作業。

禁止在漁港水域施工後遺留礙航物或者其他安全隱患。

禁止向漁港水域排放回填物、廢棄物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具有通航功能的漁業水域設置助航標誌時,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禁止在航道內設置漁具、種植水生植物。第三章漁業船舶管理第十四條漁業船舶設計和修理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漁船設計和修理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和技術條件,並取得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第十五條漁船實行登記和強制檢驗制度。

漁船的下列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漁船所有人應當向原船籍港申請變更登記: (壹)船名或者船籍港;(二)船舶的規模、噸位或者經營方式;(三)船舶主機的類型、數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的名稱或者地址;(五)其他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第十六條在通航水域航行的漁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效的漁船檢驗證書;(二)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三)有足夠的合格船員;(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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