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防治大氣汙染,發現大氣汙染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第五條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必要的環境保護投入,采取有效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防止和減少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大氣汙染,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因工作和生活活動造成的大氣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眾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逐步推進環境保護教育,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絡平臺,接受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大氣汙染行為和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舉報。第二章防範措施第八條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中長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第九條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包括熱電聯產)應當采用超低排放煙氣等技術;現有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應限期實施超低排放改造。電力調度單位應當優先安排使用清潔能源的發電機組和超低排放燃煤發電機組上網發電。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加快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窯爐改造,推廣使用清潔燃料。第十壹條鼓勵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等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第十二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布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並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逐步擴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面積。長株潭城市建成區可劃定為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第十三條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大氣汙染嚴重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建築用磚廠;已建成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關停並依法處理。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制定化工、印染、包裝印刷、塗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行業特點,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操作規程,指導排汙單位組織實施。
鼓勵生產和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的原料和產品。第十五條在化工、印染、包裝印刷、塗裝、家具制造等行業逐步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建立臺賬,記錄原輔料的消耗、浪費、去向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