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客觀公正、依靠職工、註重預防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總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鄉鎮(街道)工會、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區域和產業工會聯合會等。負責本地區、本行業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用人單位工會負責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同級總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總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法律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用人單位就業、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處理、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勞動關系矛盾的預防預警和源頭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研究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總工會參加。
第七條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協商,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應當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引導用人單位依法招用勞動者,支持用人單位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教育職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引導職工依法合理有序表達訴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第八條工會對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1)平等的就業形勢;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三)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訂立、履行情況;
(四)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措施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處理情況;
(七)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執行情況;
(八)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和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保護情況;
(九)職工職業培訓規定的執行情況及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執行情況;
(十壹)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職工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縣級以上總工會、新用工形式的平臺企業和關聯企業依法設立的工會,應當重點加強對平臺企業和關聯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督促企業履行用工責任,與行業協會、平臺企業和關聯企業或者企業代表組織就計件單價、訂單分配、提取比例、 勞動定額、報酬支付方式、進出平臺規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障、獎懲制度等。 督促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算法確定等重大事項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第十條工會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負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用人單位工會會員人數不足50人的,可以配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尚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聘請用人單位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十壹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組成,設主任壹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婦女。
縣級以上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也可以邀請社會有關人士參加。
鄉鎮(街道)工會等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從工會職工中選舉產生。
用人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本單位工會成員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日常監督;
(二)辦理工會的法律監督事務;
(三)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四)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工會交辦的其他勞動法律監督事項。
未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有高度的政治覺悟,熱心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能力。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監督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縣級以上總工會組織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
第十四條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勞動法律監督、投訴和舉報制度。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公布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號碼,接受咨詢、投訴和舉報。
工會通過實地調查、網絡巡查、風險排查等方式發現線索後,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線索應當予以登記。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經調查,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可以口頭提示或者報請同級工會出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必要時,組織員工和雇主協商解決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由同級工會或者同級工會根據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出具意見的工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並移交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案件結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總工會。
第十七條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需要利用工會獲取的有關資料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的條件和時間,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不得以克扣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調整崗位、降低職級、調離崗位、解除勞動關系等方式損害其合法權益。沒有正當理由。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總工會移送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壹)拒絕或者阻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匿、銷毀信息的。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6月65438+2月65438+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