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積極引導和正面影響。第三條家庭教育應當堅持育人為本、育人為國的原則,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
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理想信念教育;
(2)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
(3)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湖南優秀文化教育;
(四)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教育;
(五)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性教育;
(六)生活知識教育、禮儀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七)勞動意識和技能、創新意識和能力、行為習慣等方面的教育。;
(八)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的教育。第四條促進家庭教育發展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家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必要的家庭教育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司法行政、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七條對發展家庭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家庭教育的實施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其他家庭成員協助家庭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接受家庭教育和培訓,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健康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重視家庭建設、個人修養,營造民主、文明、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傳承優秀家風,建設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第九條父母應當正確發揮各自在家庭教育過程中的積極作用,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展,有步驟地開展家庭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註重以身作則,因材施教,平等交流,嚴把戀愛關,理性幫助未成年人確定成長目標,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價值觀、氣質性格、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親子閱讀、體育鍛煉、勞動實踐、誌願服務等親子陪伴活動,通過家庭會議、談心談話、書信往來等方式,加強與未成年人的思想溝通和情感交流。
家庭教育不應該采取溺愛、威脅、禁閉等不恰當的方式。禁止家庭暴力。第十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並將委托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和聯系方式告知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父母要與不住在壹起的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系,及時了解他們的身心健康、生活學習情況,通過定期團聚、電話、信函、新媒體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教育。第十壹條未成年人父母離婚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壹方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時,另壹方應當予以配合。
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養父母、繼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第三章家庭教育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