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控制辦法

黃岡市農村生活垃圾控制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外的村(社區)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農村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垃圾、有害廢棄物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紡織品、廢金屬和廢紙的鋁塑復合包裝;

有害廢物: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等。

(3)易腐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廢棄蔬菜、腐爛水果、落葉、糞便等。;

(4)其他垃圾;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置利用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第四條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源頭治理和分類處理的原則,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處理目標,完善協調、考核、監督和激勵機制。

市城管執法委員會是全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考核和監督。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衛生、教育、住建、商務、財政、民政、交通、供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村民、常駐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發布壹定比例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公益廣告。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

各級團組織、婦聯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納入農村家庭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規劃,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確定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

(三)編制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四)落實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資金;

(五)統籌規劃建設鄉鎮(街道)垃圾中轉站和縣級垃圾處理設施,為村級垃圾收集和分類設施建設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購網點,建立市場主體參與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可回收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體系;

(七)建立綜合考評體系,將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考評體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計劃;

(二)推進本地區垃圾中轉站建設,保證垃圾中轉站正常運行;

(三)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駁運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村(社區)垃圾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評估和日常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通過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將垃圾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宣傳引導村(居)民、常駐單位和個人、經營者自覺開展垃圾分類,積極參與農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計劃;

(三)組建保潔員隊伍,落實垃圾收集責任;

(四)配備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設備和工具,建設垃圾收集中轉室(點)、臨時存放場所、易腐垃圾堆肥場所或者易腐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站;

(五)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保持村莊整潔;

(六)指導和監督村(居)民、村內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垃圾,勸阻不符合要求的投放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上一篇:湖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 下一篇:基層工商部門如何正確適用“責令改正”(轉讓)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