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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旅館業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維護旅館住宿人員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為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旅館等經營場所,以及為公眾提供時間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有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選址、建築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員財產保管設備設施符合國家規定;

(三)有安全機構或者安全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和安全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其他從業人員名錄;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臺、安全和消防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酒店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證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水、電、治安案件應急預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決定予以批準,並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七條旅館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改建、擴建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第八條旅館應當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機關傳輸住宿人員信息。

住宿時,旅館應當指定人員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房間號,並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措施,及時將住宿登記信息傳輸給公安機關。

旅館招用新員工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傳送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第九條旅館服務臺、保安室、監控室必須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安保人員要掌握人員進出酒店的情況。應住宿人員要求開門時,值班人員應事先核對住宿人員的身份。

酒店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24小時運行,並將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錄入的圖像信息保存10天以上。第十條旅館必須建立保管住宿人員財物的制度,註意查詢和發現可疑、危險和違禁物品。第十壹條旅館應當加強對餐飲娛樂場所的管理,維護住宿人員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賓館所屬的餐飲娛樂場所獨立經營。第十二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為違法犯罪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信息,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的。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對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錄入的住宿人員信息和住宿人員圖像信息保密,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偵查機關執法提供外,不得泄露。第十四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合酒店服務臺登記本人身份證件;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產;

(三)不留宿他人;

(4)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角刮刀、彈簧刀等危險和違禁物品進入酒店;

(五)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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