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相關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開庭審理,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要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和審判卷宗借閱調取制度,建立健全向檢察機關送達再審裁判文書制度和民事行政執行法律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及時通報重大案件。
刑罰執行監督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制度,防止違法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信息網絡互聯互通。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刑罰執行監督機關要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瀆職行為法律監督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既要防止被動應對,又要防止越權和濫用職權,加強協調配合,細化操作程序。六、人民檢察院要進壹步加強自身建設,重點抓好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專業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律監督的效率和公信力。落實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檢察監督,完善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特別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落實和完善外部制約和監督機制,自覺接受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制約;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七、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障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及時移送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八、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或者就特定問題提出詢問、進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情況的匯報,重點聽取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行為監督情況、問責制落實情況、檢察長參加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落實情況、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情況的匯報;要依法受理人民群眾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申訴和訴求,並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辦理,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