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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決議

第壹,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二、人民檢察院要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加大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的監督,努力防止和糾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問題;加強對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訴訟程序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著力防止和糾正立案不實、違法立案、刑訊逼供、非法收集證據、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款物、執行判決和裁定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等損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問題;加強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案件的監督,重點糾正明顯定性錯誤或者處理嚴重不公,損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案件。三、人民檢察院要依法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各個環節的法律監督。通過依法審查案卷、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行為的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方式,監督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失職行為;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按規定發出檢察建議,予以監督。四、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刑罰執行監督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的相關調查核實工作;人民檢察院按照規定提出的檢察建議和意見,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報告。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相關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開庭審理,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要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和審判卷宗借閱調取制度,建立健全向檢察機關送達再審裁判文書制度和民事行政執行法律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及時通報重大案件。

刑罰執行監督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制度,防止違法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信息網絡互聯互通。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刑罰執行監督機關要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瀆職行為法律監督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既要防止被動應對,又要防止越權和濫用職權,加強協調配合,細化操作程序。六、人民檢察院要進壹步加強自身建設,重點抓好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專業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律監督的效率和公信力。落實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檢察監督,完善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特別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落實和完善外部制約和監督機制,自覺接受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制約;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七、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障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及時移送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八、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或者就特定問題提出詢問、進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情況的匯報,重點聽取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行為監督情況、問責制落實情況、檢察長參加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落實情況、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情況的匯報;要依法受理人民群眾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申訴和訴求,並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辦理,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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