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勞動模範待遇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和省對國家和省勞動模範的待遇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勞動模範實行分級管理,市總工會負責全市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縣(市)區、開發區總工會和各行業直屬工會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勞動模範管理工作。
縣(市)區、開發區總工會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 * *做好農民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以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的工會為主,負責收集、審核、填報信息資料。第四條市級勞動模範每三年評選壹次,評選表彰比例不超過當年全市常住人口的十萬分之二。對在重大活動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命名和表彰。第五條市勞動模範評選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設立的評選辦公室負責。
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勞動模範的評選工作。第六條市勞動模範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深化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的評選。
市級勞模推薦的人選要基層、壹線,兼顧各行各業。第七條參加市級勞動模範評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熱愛祖國,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
(三)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銳意進取,開拓創新,樂於奉獻,在群眾中享有良好聲譽。
市級勞動模範的具體評選條件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以及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第八條評選市級勞動模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基層單位推薦。由基層工會組織推薦候選人,經單位黨組織會議同意,行政首長會議集體研究,召開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居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單位公示無異議後,報上級主管部門。
(2)審核確認。上級主管單位工會組織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確認,經本單位黨組織會議集體研究、行政首長會議同意後,報市遴選辦審核。
(3)審核和公示。市評選辦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市勞動競賽委員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確定擬表彰人員,擬表彰人員在市級主要媒體上予以公示。
(4)批準和表彰。對擬表彰人員公示無異議後,報請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勞動模範的評選和推薦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第九條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的評選和推薦工作,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評選辦公室推薦。
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由評選單位按照誰評選、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評選推薦。第十條勞動模範依法享受下列獎勵和福利:
(1)壹次性物質獎勵。被評為市級勞動模範的,給予壹次性物質獎勵,具體標準由市評選辦公室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所在單位可參照國家、省、市壹次性物質獎勵標準,給予勞動模範不低於同年度的配套獎勵,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2)春節期間的慰問金。所有健在和受表彰的全國勞動模範、部分省級勞動模範和生活困難的市級低保勞動模範每年享受春節慰問金。其中,國家和省低收入勞動模範劃定標準和春節撫慰金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市級低收入勞動模範劃定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春節撫慰金標準由市總工會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3)生活困難補助。低收入勞模每年享受壹定標準的補貼。具體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已享受國家和省生活困難補助的不重復。
(4)特殊困難救助基金。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應當發放專項救助資金。全國和省級特殊困難勞動模範的救助標準,由市總工會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通知和撥付的資金數額確定;市級特殊困難勞動模範扶助金標準由市總工會制定。
1.因殘疾或生活不能自理,醫療保險範圍內自付費用金額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2.因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範圍內自付費用數額較大,本人失業,家庭生活困難的;
3.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4.已故勞動模範的家屬享受壹次性撫恤金。
(5)其他待遇。
1.體檢。根據市衛健委幹部健康檢查的項目和標準,市總工會每年在定點醫療機構組織勞動模範進行健康檢查,參加過所在單位組織的年度健康檢查的除外,相關經費由市財政解決。
2.休養。基層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安排勞動模範參加治療和休息,所需經費由工會經費解決。休息時間不占用勞模本人的休假天數。
3.70歲以下的勞模每年享受壹定額度的公交充值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