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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優化省重點建設項目服務,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和責任追究。

本規定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規模,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第三條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檔案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項目的確定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每年確定並公布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第七條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或其他在細分領域具有戰略優勢的產業項目、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重大生態和環境保護項目優先作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辦公樓等非公共建築、商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等非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項目不得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第八條列入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

(二)投資規模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三)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已經確定;

(四)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確認,能夠滿足連續建設的要求;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備案)。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每年對本部門、本地區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篩選,並於當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將建議名單和申請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

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符合第八條要求的建設項目,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第十條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包含下列事項的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

(壹)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二)項目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的落實情況;

(三)項目前期工作目標或年度投資計劃;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備案)。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審核並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主動申報的,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確定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第十二條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可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補充名單。

省重點建設項目補充名單的申報和確定,按照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第三章組織實施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執行招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項目規劃、資金籌集和管理、建設等管理工作;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承包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監督各方面執行強制性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與承包商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概算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調整工程預算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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