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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需要,制定並實施種業發展規劃,發展優勢特色品種,增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鼓勵和支持種業企業自主創新,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保障種子供應安全,促進現代種業健康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安排資金支持種質資源保護、種子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良種選育和推廣、新品種試驗示範、種子儲備和種子安全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貸款貼息、重大技術推廣、服務補貼等多種方式,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適度規模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和多年生作物良種生產和推廣補貼納入財政補貼範圍,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給予補貼。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鼓勵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者和種子農戶參加保險,並對保險費用給予補貼。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誌,制定保護措施,並予以公告。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種質資源是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占用種質資源、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須經原設立機關同意,並實施異地重建,防止種質資源流失。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和林木種質資源信息平臺,加強種質資源動態監測,編制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種質資源檔案。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護下列種質資源:

(壹)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

(2)珍稀瀕危;

(3)具有地方特色的農作物、優良鄉土樹種等。為本省所特有,需要特別保護的;

(四)其他有特殊價值需要保護的。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科學組織安排救災備荒種子儲備。

種子儲存單位應當保證儲備種子的數量和質量。委托市場主體承擔種子儲存任務的,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種子儲存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儲備種子的質量進行檢查和更新。第十條經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並屬於同壹適宜生態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可以引入本省。引種者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引種備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品種名稱、原批準文號、引種者、育種者、引種區域、公告編號等。

引進者應當在擬引進的種植區域進行適應性和抗病性試驗,並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的區域布局,建立良種繁育基地,支持異地繁育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育種工作。第十二條育種、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可以對自主開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進行相應的品種生產試驗,試驗方案應當事先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需要適當擴大實驗面積的國家和省重點科技項目,應當提前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品種生產試驗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審定、登記、引進備案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建立安全監督管理評價制度,組織開展種子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提出撤銷品種審定、登記和引進備案建議的依據。

已經審定、引進、登記和認定的品種名稱,在種子生產、銷售和推廣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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