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公安、民政、交通、海關、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工作。第四條郵政是公用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法對國家郵政的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給予扶持和支持;從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支持。第五條郵政公用企業是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普遍服務,辦理國內國際郵件投遞、國內報刊發行、郵政匯兌等國家郵政普遍服務的國有公用企業。承辦普通義務兵信件和盲人書籍的免費投遞,辦理國家機要通信、特種報刊發行等特殊業務,經營其他業務。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由郵政公用企業專營。第六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及時、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在郵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郵政建設規劃,將郵政建設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確保郵政設施建設滿足國家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居民區、開發區、工礦區、旅遊區、商業區等。、郵政營業網點、郵筒(箱)、郵政報刊亭、閱報窗口等郵政基礎設施應按城鄉建設規劃要求納入配套建設範圍。第十條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城市街道和農村村莊的標準名稱,並對單位和居民樓設置統壹的門牌號碼。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在主要路口設置郵政編碼牌。
標準地名、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郵政公用企業,確保郵政業務暢通。第十壹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按照城鄉建設規劃設置郵政服務網點、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基礎設施。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應當為郵政公用企業裝卸、運輸、投遞郵件和郵政車輛進出提供必要的場所和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廠礦等有關單位應當為郵政公用企業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第十二條城鎮新建辦公樓、辦公樓、住宅樓,應當將郵政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的建設納入建築設計範圍,在底層設置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所需費用列入建設成本。未納入建築設計範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已建成使用的辦公樓、辦公樓、住宅樓未按規定配備信報箱(組)或收發室的,由產權人負責補建並承擔所需費用。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村需要,在方便村民的地方設立郵件接收場所或者指定郵件代收人;也可以與郵政公用企業協商設立郵政代辦所。第十四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郵政公用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郵政公共設施建設免征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郵政公用企業在公共場所設置郵筒(箱)、郵政報刊亭、閱報窗口等公共基礎設施,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郵政公用企業及其郵政網點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免收登記費。第十五條因城市改造、交通建設等確需拆除郵政營業網點或者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事先與郵政公用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業務正常運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方便郵政、就近安置和不低於原面積的原則搬遷或者重建,搬遷、重建和其他補償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三章服務與經營第十六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誠信經營,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遵守職業規範。第十七條郵政公用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郵政標誌,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種類、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並提供必要的服務用品和用具。郵箱(箱)應標明取件頻率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