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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漁船和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98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漁業船舶和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以下簡稱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或者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漁船、養殖船、水產品運銷專用船和漁業船舶。

本辦法所稱漁港,是指以漁業生產為主要服務,為漁船提供靠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獲物的人工港口、碼頭和天然港灣。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水域航行、作業、停泊或者從事其他與漁船和漁港安全有關活動的漁船和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漁船和漁港安全監督的主管機關。其下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漁船和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漁船所有人和經營人應當加強漁船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漁船事故。第六條建造或者改裝漁船,應當在建造或者改裝前將漁船的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報當地漁船檢驗機構審查批準。第七條承修漁船的制造廠應當按照漁船檢驗機構認可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按照規定向漁船檢驗機構申報建造檢驗,並在交船時出具質量證明書。

承修漁船的廠家,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檢驗機構認可。第八條載重量1噸以上的機動漁船和非機動漁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檢驗,並取得檢驗證書。第九條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登記,領取漁業船舶證書和執照。

載重量小於1噸的非機動漁船和專門從事養殖場養殖的舢板、排筏免於登記。

漁船買賣、報廢或改變用途時,漁船所有人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省外漁船進入我省水域從事漁業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簽證手續,並服從當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管理。第十壹條漁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員。引航員、輪機員、船長等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內陸水域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方可操作。無職務船員證書者,不得從事職務船員工作。第十二條漁船應當配備信號、救生和消防設備,確保漁船和船員的安全,號牌應當固定在船上顯著位置。第十三條漁船所有人和經營人應當對漁船和船員的安全負責,並做到:

(壹)加強漁船的安全技術管理,保持漁船良好的技術狀況和適航狀態;

(二)加強船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違章指揮;

(三)根據漁船的技術性能、船員條件、禁航區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使用和調度漁船;

(四)接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航道上航行、作業和停泊的漁船,還必須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交通運輸部門港航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進入血吸蟲病流行區水域航行、作業和停泊的漁船,還應當遵守《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船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壹)無非法營運行為;

(2)航行中不準飲酒;

(三)值班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忽視了望;

(4)在惡劣天氣下航行或作業時,必須穿救生衣;

(5)值班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船員證書。第十五條在習慣航道內,禁止從事養殖生產或者設置定置網具或者河道漁網。第十六條從事拖網、單拖、流網作業或者夜間捕撈活動的漁船,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燈光信號標誌或者其他明顯標誌。第十七條漁船用火時,應當防止火災事故,不得在木船上使用明火。第十八條禁止漁船為營運目的載客。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漁船不得從事非漁業運輸。

禁止漁船超載。第十九條在漁船相對集中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船停泊的歷史習慣,在不妨礙、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劃定漁船停泊區域,並設置明顯標誌。

確需建立人工漁港的,由當地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條劃定漁船停泊區或者建立人工漁港的,漁船應當在劃定的區域或者漁港停泊,遵守有關管理規則,服從管理人員的調度和指揮。第二十壹條進入交通港口的漁船必須遵守交通港口的管理規定,服從其統壹調度和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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