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適用於長沙市直屬單位和市區計劃分配的行政副團級以上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核定的崗位,量化政策,計分排序,自主選擇分配方式。
(2)核定崗位(單位)分為三類。
第壹類為縣處級非領導職務或副縣級領導職務,適用於在團內服役最低年限,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獲得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服役期間榮立戰時三等功或者平時二等功的;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10年以上;從事飛行和艦船工作10年以上;服役6年以上,在部隊獲得團級三等功或者被各大軍區、軍兵種、省部級以上單位表彰為先進個人的。
第二類為副縣級非領導職務,適用於已在團內服務滿最低服務年限,但不具備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人員。
第三類只經安置單位批準,職位由安置單位界定,適用於副團級幹部。
在最低服役年限以下的,根據當年全市轉業幹部總體情況和個人情況,經長沙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研究後,參照第二、三類適用對象進行安置。
(3)數量政策
根據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評分辦法,對軍齡、團幹部、服役年限、立功和艱苦邊遠地區服役、飛行和海軍工作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由基本素質、綜合表現和政策關懷三部分組成。
(4)評分排序
由市委組織部牽頭,軍轉辦配合閱卷。根據轉業幹部個人情況,統壹填寫《轉業幹部量化評分表》,由轉業幹部本人簽字確認。如本人對評分結果有異議,可向相關軍轉辦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市委組織部和相關軍轉辦共同復議。
評分工作嚴格以部隊移交的轉業幹部個人檔案原始資料為依據,檔案以外的任何其他證明材料均不作為評分依據。
由市委組織部匯總打分分類排序。得分相同的,按照工齡、軍銜、軍齡依次確定排名順序。
(5)自主選擇
公示結束後,市委組織部、軍轉辦組織召開崗位遴選會,按照分數確定的排名順序依次進行崗位遴選。第壹類適用對象可以從第壹類和第二類批準職位中選擇;第二類適用對象可從第壹類和第二類空缺崗位中選擇,其中第壹類空缺研究員崗位調整為副研究員崗位。其他情況下,不允許跨類選擇。
選擇法律、檢察系統、保密等特殊崗位的,還應符合崗位要求的相應資格條件。
轉業幹部選調崗位(單位),由市委組織部和轉業幹部書面簽字(章)確認選調崗位結果,簽字後不得更改,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選調崗位資格。本人放棄選崗資格或拒不參加選崗會的,市委組織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類別其他轉業幹部自主選擇的空缺崗位進行強制安置。不服從強制安置,拒不報到者,予以辭退。
安排縣級領導崗位或非領導崗位的,由市委組織部根據本人選擇的崗位或指令性安置崗位,報市委常委會研究批準,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任用手續。只有明確安置單位的,經市委組織部審核後,由接收單位根據安置政策發出任命通知,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長沙市軍隊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考核安置辦法(試行)(長辦發[2065 438+00]2號)
本辦法適用於駐長沙市屬單位和市區的營級以下專業技術部隊轉業幹部。按照公布安置方案、組織報名審查、綜合評價排名、公布安置去向等程序進行安置。
(1)測試
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
湖南省軍區復員辦、省武警總隊復員辦、省公安廳現役辦(以下簡稱復員辦)負責組織軍隊轉業幹部報名和參加筆試。
未報名參加筆試的軍隊轉業幹部筆試成績計算為零分,非組織原因逾期未報到退役的軍隊轉業幹部不得報考。
筆試時間150分鐘,筆試內容為公共事務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時事政治、法律基礎知識和寫作等。,總分150分。筆試不指定教材。
(二)審核
考核工作是對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素質和德才表現進行綜合評價。軍隊轉業幹部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檔案記錄進行量化評分,填寫市軍隊轉業幹部辦公室統壹制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評分表》,經軍隊轉業幹部本人確認後,移交市軍隊轉業幹部辦公室審核匯總。
軍轉幹部未按時確認量化評分表的,通過查閱檔案記錄確定量化評分值。
量化考核得分由基本素質得分、綜合績效得分和政策照顧得分三部分組成。評分標準根據《關於修訂長沙市團級以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的通知》和《長沙市團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考核安置辦法(試行)》(長辦發〔2012〕46號)進行調整。詳見《湖南省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評分標準》。
(3)評分排序
評分排序工作由市軍轉辦統籌,軍轉辦協調。考試筆試成績占40%,考試量化成績占60%。兩者相加就是軍隊轉業幹部考試的綜合成績。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綜合成績,得分相同的,按職務等級、服役年限、軍齡長短依次確定順序。
市軍轉辦將在長沙市人事信息網對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及綜合成績進行為期壹周的公示。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軍辦提出復核申請。
(4)自主選擇
公示結束後,軍轉辦配合市軍轉辦組織軍隊轉業幹部自主選擇單位。軍隊轉業幹部選拔單位根據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綜合成績,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計劃範圍內,按照編制效率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選拔。
市復員辦提前發布選調單位公告,公布選調單位時間和規則。軍隊轉業幹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程序參加單位選拔,只能選擇壹次。壹旦選定,就不得更改。
本人放棄選擇單位資格,拒絕參加單位評選。市安置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在其他轉業幹部選拔後剩余計劃範圍內進行指令性安置,不服從組織安排,拒不報到退休的。
公安部門選拔應當符合人民警察對身體條件的要求。少數接收單位有特殊專業要求的,經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確認,轉業幹部應符合相應條件。
長沙擬分配軍隊轉業幹部。
考試和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通知(鐘發[2016]13號),根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工作小組意見精神和有關要求,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原總政治部關於完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12號),參照湖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湖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
第二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貫徹“公平公正、規範有序、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則,把工作需要與個人意願、組織安排、自主選擇統壹起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設中國特色退役軍官制度的新要求,進壹步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形成更加科學規範公正的制度體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選擇計劃分配安置方式的軍隊現役幹部(以下簡稱軍隊轉業幹部)。本辦法適用於長沙市市屬單位和市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不含師級轉業幹部)。根據政策,應分配到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的轉業幹部(含專業技術轉業幹部,下同),由各縣(市)安置。
第二章移民安置計劃
第四條安置方案分為團級軍轉幹部和坎以下軍轉幹部兩類。根據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達的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牽頭,會同市編辦等相關部門, 制定團級、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報市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批準。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崗位(單位)分為三類。
第壹類為縣處級非領導職務或副縣級領導職務,適用於在團內任職最低年限,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 (壹)被戰區、軍級以上單位(原軍區、軍兵種)授予榮譽稱號的;(二)服役期間,榮獲戰時三等功或者平時二等功的;(三)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10年以上的;(四)從事飛行、艦船及核相關崗位工作10年以上;(五)服役6年以上,在部隊獲得團級三等功,或者被各戰區、軍兵種(原大軍區、軍兵種)和省部級以上單位表彰為先進個人的。
第二類為副縣級非領導職務,適用於在團內服務最低年限,但不具備第壹類政策條件的轉業幹部。
第三類是明確安置單位或崗位,適用於從部隊轉業到副團級、營級以下幹部。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具備本條第壹款前四項條件之壹的,參照第二類適用對象安置,其他按照第三類適用對象安置。
第六條市委組織部牽頭做好團級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委組織部會同市編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統籌考慮全市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分類提出崗位(單位)安置計劃。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做好營級以下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直單位崗位以下的轉業幹部安置崗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制定;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崗位由各區根據市軍隊轉業幹部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任務數量和要求,按程序制定並按時上報,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區委組織部、區編辦辦理。
第八條團級和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匯總,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研究,並提交市委常委會審批。經批準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由承辦部門適時在指定地點或相應網站公布。
第三章考試
第九條轉業幹部考核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省軍區復員辦、省武警總隊復員辦、省公安廳復員辦(以下簡稱復員辦)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相關考試部門實施。
第十條考核對象為當年納入長沙市軍隊轉業幹部計劃分配安置範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軍隊轉業幹部。
考核內容包括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銜、軍齡、職務、獎懲等。評估以查閱現有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為主,調查核實為輔。
第十壹條考核對象為納入當年長沙市計劃分配轉業幹部安置範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營級以下轉業幹部。
考試科目為職業能力傾向測驗,測量考生與公共管理專業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內容主要包括國情、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技、資料分析和寫作。考試不指定教材,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筆試組織參照《省級公務員考試筆試組織辦法》執行。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違規違紀者壹經查實,取消考試資格。
考試報名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協商軍轉辦具體承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軍轉辦指導考試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巡視考試,監督檢查考試作風和紀律。
第四章評分和排序
第十二條評分工作按第五條規定的三類適用對象,分類分級進行。其中,團級轉業幹部考核成績排名由市委組織部組織,營級以下轉業幹部考核成績排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軍轉辦協調。團級轉軍級幹部的考核分數為總分;營級以下轉業幹部按考核60%、考核40%的比例折算總成績。
第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考核結果與本人見面,並由本人簽字確認。如對本人考核分數有疑問,可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後本人仍不簽字確認的,以主管部門復核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得分相同的,按照職務等級、現任職務年限、軍銜和軍齡長短確定排名順序。
第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綜合排名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承辦部門反映。
第五章移民安置措施
第十六條公示結束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軍轉辦及時發布軍隊轉業幹部公開遴選崗位(單位)公告,明確時間、地點和規則,分別組織團級和營級軍隊轉業幹部的遴選工作。
第十七條自主選崗。轉業幹部按個人考核成績排名,依次選擇崗位(單位)。第壹類適用對象可在第壹、二類安置崗位中選擇;第二類適用對象可從第壹類和第二類空缺崗位中選擇;第三類適用對象在第三類崗位(單位)中選擇,其他情況不允許跨類別選擇。
第十八條具體崗位遴選方法和要求:
(1)選擇設置附加條件崗位的,應當具備崗位設置的附加條件。
(二)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軍隊法官、檢察官和轉業幹部,根據考試成績,結合本人意願,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到法官、檢察官崗位或者司法輔助、司法行政崗位工作。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程序參加崗位(單位)選擇,只能選擇壹次,壹經選擇,不得更改。選定崗位(單位)後,安置承辦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軍轉辦和軍隊轉業幹部應當書面簽字確認崗位(單位)選定結果。本人放棄選擇,拒絕參加選崗(單位)的,由承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類別其他轉業幹部自主選擇的空缺崗位(單位)進行強制安置。
第二十條團級轉軍級幹部職務選拔結果經市委常委會議審定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任職備案手續,由組織上報並移交檔案材料。只明確單位不明確具體職位的,由接收單位根據市委組織部的要求,按規定確定具體安置職位和崗位,並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營級以下轉業幹部崗位(單位)確定後,由市人力社保局進行公示,召開全市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會議,同時移交轉業幹部檔案。
第六章組織紀律
第二十壹條嚴格執行中央、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對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未按安置計劃和政策提供崗位的單位,從全市年度績效考核中扣分,其領導班子不能評為壹流班子;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編制等部門暫停對本單位人員調動、聘用和人員編制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的轉業幹部,再次納入安置計劃的團級幹部,其總成績按當年考核成績的80%計算,營級以下幹部只計入考核成績。
第二十三條參與考核和評分的材料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承辦部門將會同原軍隊轉業幹部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移民安置工作中違規、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追究。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沙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團級以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的通知》(1 [2065438])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團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考核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長沙市委辦公廳、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改〈長沙市計劃分配團以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試行)〉和《長沙市關於營級以下幹部考核安置辦法和專業技術復員辦法(試行)的通知》(長辦發[2012]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