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2020年湖南長沙疫情防控及考試紀律通知?

2020年湖南長沙疫情防控及考試紀律通知?

2023年初長沙中級經濟師考試將於6月165438+10月265438+10月22日在湖南廣播電視大學、湖南財經學院、湖南外國語職業學院舉行。沒有準考證和身份證,無法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每科5分鐘後,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

2023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長沙考區)將於6月165438+10月21 -22日在湖南廣播電視大學、湖南財經學院、湖南外語職業學院三個知識點進行考試。註意要點如下:

壹、防疫要求

此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情況下舉行的。請登錄湖南人事考試網,認真閱讀《2023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重要參考提示》和《關於2023年湖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考試紀律的通知》,了解防疫相關規定,並按要求做好相應的防疫準備。

(1)根據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門最新要求,所有人員做好個人防護,自備壹次性醫用口罩。除了在驗證身份時及時佩戴口罩外,從進入考點到考完試離開考點(包括坐在考場後的考試答題期間)必須全程佩戴口罩;至少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按要求在指定校門口壹米距離排隊,接受體溫檢測,出示提前打印的本人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截圖(含個人信息和更新日期)。拒絕配合防疫檢測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入場門信息如下:

學校:湖南廣播電視大學

地址及大門:芙蓉南路壹段(西門)

學校:湖南財經學院

地址及大門:嶽麓區金星中路(東南門)

學校:湖南外國語職業學院

地址及大門:望城區丁字灣街道景陽大道(東門)。

(2)10月7日165438+10月19、17:00以來在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居住或健康代碼為黃色的人員,應向我中心申報備案(電話:0731-84466)82563172),並在進入考試日7天內提供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時間以未按要求註冊或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不得轉診;

中國高危疫區名單(截至2023年165438+10月16):

高危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占敏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托克紮克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烏庫薩克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疏附縣沙依巴克鄉。

中等風險區: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街道、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漁港冷鏈物流區A區、B區、浦東新區朱樵鎮錢瑩村、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申城鎮張洋社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不含高風險區和甘蘭鎮、烏帕鎮、塔什米力克鄉、鐵日木鄉、木石鄉)。

已推出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查詢疫情風險等級,可訂閱全國疫情風險等級變化通知。如果您訂閱的區域風險等級發生變化,您會收到微信通知。掃描下方向日葵碼即可訂閱;

(3)以下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無準考證和身份證,無法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的人員;現場測得體溫異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後用水銀溫度計再次測得體溫仍異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考前14天內曾在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居住或健康碼為黃碼,且不能提供考前7天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仍處於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代碼為紅色代碼的人員。因體溫檢測或電子健康鑒定等異常情況無法進入考點的,請在入口處簽署現場處置登記表,登記個人詳細信息;

(4)考試期間,考生出現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癥狀應及時報告,自覺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果現場醫務人員連同知識點認為有條件繼續參加考試,則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不增加額外考試時間。判決後不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隔離場所休息。如果您因疑似新冠肺炎癥狀而退出考試或轉移到隔離考場繼續參加考試,請在考試辦公室現場處置登記表中簽名並登記您的個人信息;

(5)檢查後14天內,所有參考人員應繼續監測自身健康狀況。如有發熱、幹咳等可疑癥狀,應立即到醫療機構進行調查,並將相關情況報告我中心;

(6)考生打印準考證視為認可並簽署湖南省2023年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並承諾已知悉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且本人現場提交和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資料)真實有效 積極配合並服從檢查和防疫相關檢查監測,不存在隱瞞或謊報居住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的情況。 不配合考試和防疫工作,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居住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試紀律要求

(1)領取或打印準考證後,壹定要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註意事項,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考試準備工作。請仔細查看參加考試的考點和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按照準考證上註明的考場號,坐對位置,防止在錯誤的考場坐錯座位;

(2)時間要求:每科5分鐘後,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每科考試時長1.5小時,每科可提前15分鐘交卷。同時報考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兩個科目的考試按分科目連續組織答題。考試總時間3小時,兩科可提前30分鐘交卷離場;

(3)證件要求:僅限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原件,準考證原件(身份證遺失或過期的,可提前到戶籍所在地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兩個證書缺壹個的,不得參加考試;不能使用電子身份、自制社保卡、戶口本、護照、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辦理證明等證件或證明參考;身份證過期不可用;

(4)便攜物品:僅限鉛筆。規定物品以外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資料、手機、電子表、電子手環、電子收發及存儲設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帶到考場座位上,必須放在考場指定位置。被帶座的,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31號)處理;

(5)禁止在草稿紙以外的任何地方書寫本次考試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準考證和彩色打印的衛生碼紙;發現筆試相關內容的,予以沒收,按違紀處理;草稿紙在下次考試後回收,不得帶出考場;

(6)考試結束後,人員必須確認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離開考場;如果界面提示“交卷失敗”,壹定要及時聯系監考老師;

(7)考試時保持考場安靜;獨立答題,不與其他人員交流討論,不要求監考人員講解試題;出現無法登錄、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舉手提問,並服從監考老師的安排,不得自行處置。因不可抗力或者事先難以預防的因素不能正常完成考試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補考;必須服從考務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檢查。對違紀作弊、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陷害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考試結束後,請攜帶好個人物品,尤其是身份證等重要證件,以免丟失;

(9)考生車輛不能進入考點。請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合理規劃時間和交通路線。由於參加考試的人數較多,考試當天各考點主幹道可能會出現交通堵塞。建議選擇公共交通或者帶司機走走停停。

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考試相關犯罪的有關規定。如果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請廣大考生誠信參考,杜絕作弊等違規行為。

祝各位考生考試成功。

長沙考試指導中心

2023 165438+10月17

?附件:

關於考試涉及的法律法規的壹些提示

1,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令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31)

第二章?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六條?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該科目當時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寫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卡、答題卡以外的規定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使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字跡不壹致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帶出考場;

(八)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和電子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時應當給予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考試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人員,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保存期限為五年:

(壹)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二)相互傳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和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產品;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應當認定考試各科成績無效的。

第八條?考試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人員,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長期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

(壹)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人員應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其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對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成果證書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由發證機構宣布無效,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壹條?在評卷過程中,發現人員之間同壹科目答案雷同並經評卷專家組確認,考試機構或考試主管部門將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相同答案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人員之間同壹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和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和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中記錄的相關信息,並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2.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以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參加考試的 第壹款規定代替自己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及答案、替考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規則壹。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審查”,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審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定考試”:

(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建造師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行業依法組織的其他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所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考試”。

規則二。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規則三。具有規避或者突破考場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獲取、記錄、傳輸、接收、存儲考試試題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專門為作弊設計的程序和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的,應當根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部門出具的報告以及其他證據認定;涉及間諜專用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四條?在考試開始前發現組織考試作弊行為,但已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為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試題、答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壹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考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四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且確有悔罪表現的,通過參加考試和考試類型,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第八條?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和答案等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和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規定的,以非法獲取秘密罪、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處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以外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符合非法獲取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罪、盜竊特種設備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罪、盜竊特種設備罪、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建立網站、通訊群或者發布考試作弊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題、非法獲取秘密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因犯本解釋規定之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犯的需要,宣布職業禁入;被判處管制、緩刑的人,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xxzx/zxzxun/202011/t 20201117 _ 9580083.html。

相關建議:

考題:2022年初中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匯總。

成績查詢:2022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合格標準:歷年經濟師考試成績合格標準。

報名時間: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報名條件: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溫馨提示:由於考試政策和內容的不斷變化和調整,本網站提供的上述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如果妳對資格考試有疑問,不知道怎麽考內容,不知道當地的報考政策,點擊底部咨詢獵考網,免費獲取復習資料。

  • 上一篇: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
  • 下一篇:2020年律師個人工作綜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